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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无力支付等原因,使受伤害职工不能(或部分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2006-9-8
[]
发生工伤争议如何处理?
2006-9-8
[]
哪些情形下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认定为工伤?
20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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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发生的事故,视同工伤?
2006-9-8
[]
工伤事故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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