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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就军队退役人员养老医疗保险政策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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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台州日报
日期: 2007-12-29
    最近,对军队退役人员在养老、医疗保险政府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传闻、说法很多,我市不少不同时期的军队退役人员先后多次到党政机关上访,要求落实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军队退役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防建设做了积极贡献。为了使我市军队退役人员准确了解相关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在我市的落实情况,记者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
  问:军队退役人员有什么特殊的劳动保障政策?享受政策的对象有哪些?
  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工作十分重视。国家有关部(委)连续下发了劳社部发〔2005〕17号、劳社部发〔2006〕17号、劳社部发〔2007〕28号等文件,浙江省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制定了实施意见。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的适用对象是六类人员:
  ①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
  ②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
  ③城镇复员士官;
  ④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
  ⑤残疾军人;
  ⑥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这一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问题以及就业和再就业的相关政策,也明确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其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这一政策已在我市得到了落实。上述6类人员中,如还没有享受到的,可随时到我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问:军队退役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是否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方面有什么特殊政策?
  答: 军队退役人员现在在企业就业和从事城镇个体劳动的,与其他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一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在2007年9月25日《关于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7〕161号)中明确:“对农村户籍军队退役人员,到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及作为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可以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时合并计算。
   问:有军队退役人员问,参加养老保险后,到达60岁时缴费年限(含军龄)达不到15年,是否可以补缴?
    答: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86号)规定:城镇参保人员如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允许在2001年年底前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军队退役人员在企业就业的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只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就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户籍的军队退役人员现在未就业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乡从事农业生产的复员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在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问:据记者了解到个别军队退役人员因种种原因,生活极其困难,今后政府将采取哪些帮扶措施?
  答:对生活确有困难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要纳入低保,对有其他特别困难的要给予适当补贴和救助;对有劳动能力的,要开展就业援助,帮助解决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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