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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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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劳动力市场网
日期: 2004-9-7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简称《条例》)。《条例》总结了十多年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经验,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保障制度,我国于1993年开始建立劳动监察制度。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推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多年的实践证明,劳动保障监察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甚至相当严重。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系统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一是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止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更好地贯彻实施。
    二是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通过法规形式,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以便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察对象和事项不够明确,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够具体,监察程序不够规范,行政处罚缺乏具体标准等问题,推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是通过对劳动保障方面违法行为的制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侵犯劳动者特别是近年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比较突出的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往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制定《条例》的宗旨就在于有效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群众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有利于推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有利于推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不久前,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依法行政所要求的行政执法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以确保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正确行使并得到有效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工时制度、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相继出台,在劳动保障领域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有强有力的监察执法保障,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施效果。《条例》是劳动保障执法方面的专门法规,是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条例》丰富了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内容,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四)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之一。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法律宣传,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也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共分5章36条,对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职责义务、监察事项、案件管辖、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根据目前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对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规定,《条例》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同时,根据目前医疗保险等一些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另外,针对当前突出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二是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和监察员资格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条例》同时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三是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履行的四项职责和监察员的义务,以及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规定情况等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四是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条例》第一是原则确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第二是具体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在调查、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第三是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案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第四是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衔接方式,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赔偿双方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和诉讼的规定办理。
  五是具体规定了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条例》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不履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义务的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情形,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市场主体地位而言,由于用人单位掌握着招收录用权、岗位分配权、工资报酬决定权等实际权力,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侵害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大量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责任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使他们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得到有效落实,这也是《劳动法》的宗旨。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到真正贯彻实施,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作出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责任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用工材料,并建立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等。这些都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当然,这个原则并不意味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实际上是为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纠正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前提的,《条例》同时也规定了在实施监察时保障用人单位权利的条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
  (二)合法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涉及对用人单位的监察,因此,遵守合法原则尤为重要。具体要求:一是监察执法主体及权限必须符合条例规定,违反规定的主体或超越权限实施监察都是无效的。二是实施监察必须正确适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法律错误将会构成实体上的违法。三是监察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例》对实施监察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时,还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违反这些程序规定,就构成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与程序违法都将导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无效。依法行政就是要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以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保护,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表现形式。基本要求:一是劳动保障监察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应当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监察执法依据。二是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及内容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监察的职责和检查的具体事项,同时,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地址等也都应向社会公开。三是监察执法的程序和处理时限要公开,包括受理投诉、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举行听证会、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等,都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也是为了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坚持公开原则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断提高透明度,通过全社会的监督,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规范监察执法行为。
  (四)公正原则。坚持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责时,不仅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还要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一是在实施监察时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能因地域、性质不同而对行政相对人采取不同的标准。二是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违法情节和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此外,《条例》中还规定了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等,都体现了公正原则。
  (五)高效、便民原则。劳动保障监察的高效便民原则,主要是在监察执法活动中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尽可能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处理违法行为。这个原则贯穿《条例》的各个环节。根据这个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应做到:一是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监察机构地址,设立举报、投诉信箱,派专人负责接待来人来电举报、投诉,有条件的地方还试行网上举报、投诉,方便劳动者。二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便于用人单位报送有关资料,也便于劳动者举报、投诉维权。三是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并与税务、工商机关共享信息,便于社会公众特别是求职者对企业信誉情况的了解。四是在办公场所公示监察员名单、监察依据的法律法规、监察程序及监督电话等,提供优质服务。五是严格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察事项。为体现高效原则,《条例》对监察的立案、结案等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在具体实施监察时尽量缩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这是劳动保障监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一是要求行政机关端正处罚思想,明确处罚的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认清违法后果,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为处罚而处罚,也不得以罚代管理、以罚代教,更不得为个人和小团体利益以处罚牟取私利。二是不能只教育不处罚。在监察执法活动中,大力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活动,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法懂法和自觉守法。但不能用教育代替处罚。没有处罚,教育不能产生制止违法行为的理想结果。对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也要贯彻说服教育原则,告知违法者违法行为和处罚的法律依据,以便其记取教训,不再违法;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处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对违法情节恶劣,侵犯劳动者权益严重的情形还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起到警示作用。总之,既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和制裁,又要通过教育使用人单位增强法制意识,达到双重功效。
  (七)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条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充分行使权利;对依法需要听证的事项,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能够对行政权力起到制约作用,有助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察执法中依法行政。
  (八)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要加强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挥这些组织中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法律监督作用,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要加强新闻监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有关组织予以曝光,积极宣传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维护职工权益的典型单位,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劳动者和广大群众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举报反映违法行为,以便监察机构准确掌握违法行为的线索,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条例》是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法规,因其关系到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备受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贯彻实施《条例》,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及时广泛宣传,深入向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进行宣传,扩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全社会的认知度。要把《条例》的宣传与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是抓紧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劳动保障部要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定等配套规章,并对以前的规定进行清理,各地也要做好地方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
    三是劳动保障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及经费保障。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及新闻媒体的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正确引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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