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劳社监〔2006〕19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全面提高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行政水平,量化落实各项工作职责,经研究决定,现将《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达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达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量化落实各项工作职责,调动广大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和台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及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十一五”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年度考核。对乡镇、街道以及村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考核,由各县局规定。
第三条 年度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年终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主要是抽查县局贯彻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政策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完成各类统计报表以及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的完成情况;案卷、办案质量等情况;年终考核依《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达标考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评分考核。
第四条 每年的10月份至11月份为市局对各县局的年终考核时间。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者推迟。
第五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由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处和监察支队承办,抽调各县局分管局长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科)负责人组成考核组,然后交叉互查进行考核。
第六条 年度考核期为前一年的第四季度和当年的前三季度。
第七条 各县局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年度自评,并按照考核要求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并报送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处。
第八条 考核组按照当年度考核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时,可根据考核需要,采取听汇报、检查工作档案、实地检查等形式,以及综合平时考核情况评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自评的事实依据材料,如相关的文件资料、工作记录、台帐、档案等,不得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考核结果按照百分制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者为优秀,90分以下75以上者为达标,75分以下至60分以上者为基本达标,60分以下者为不达标(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考核评分标准详见《细则》。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或视情进行重新核查。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为优秀和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为基本达标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考核为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的资格;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度省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同时该单位应当针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并进行整改,整改方案报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连续两年考核为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细则》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应当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部署的要求,每年调整修改一次,于6月份前公布。
第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06年度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达标考核细则》 附件: 2006年度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达标考核细则(试行)根据《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制度建立与实施,共20分
1、领导责任制(4分) ⑴建立以“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及法制机构;(1分) ⑵第一责任人听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汇报和组织研究解决对策;(1分) ⑶依法行政过程中及时办理委托、授权手续;(1分) ⑷局领导协调或参与劳动保障案件处理。(1分)
2、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8分) ⑴日常工作规则;(1分) ⑵廉政制度;(1分) ⑶全体监察员学习制度;(1分) ⑷案件集体讨论制度;(2分) 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分) ⑹大事汇报制度和大案报告制度;(1分) ⑺劳动保障(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分) 3、配合建设部门建立建筑领域欠薪保障金制度。(2分) 4、建立企业劳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2分) 5、建立处理(欠薪)突发性事件应急周转金制度。(2分) 6、建立企业劳动用工诚信制度(结合书面资料审查)。(2分)
二、队伍建设,共12分
1、人员编制按省标准落实。(2分)
2、经费及硬件设施配备(5分) ⑴办案经费落实有保证的;(1分) ⑵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员津贴或补贴或通讯补贴的;(1分) ⑶配备监察专用车辆、电脑、录音机、摄像机、照相机等办公工具的;(2分) ⑷专职监察员统一工作服装的。(1分)
3、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劳动保障所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2分)
4、监察员业务培训、轮训(3分) ⑴每位专兼职监察员参加省劳动保障监察证培训3年1次,或参加市(地)业务轮训2年1次的;(2分) ⑵每位专兼职监察员参加县(市、区)业务轮训每年1次。(1分)
三、日常工作,共33分
1、工作量(22分) ⑴年人均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30件以上的;(5分) ⑵年人均主动监察用人单位60家以上的;(6分) ⑶年人均处理、处罚结案2件以上的;(4分) ⑷年人均书面审查用人单位80家以上的;(5分) ⑸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有关工作材料的。(2分)
2、工作质量(11分) ⑴按规定保持畅通“12333”劳动保障热线电话,并落实工作职责的;(2分) ⑵案件审理符合要求的;(2分) ⑶案件结案率97%以上的;(3分) ⑷处理、处罚案件无复议、诉讼或维持率达到100%的。(4分)
四、行政执法情况,共13分以下是对一般程序的处理(罚)案件办理情况的考核。
1、程序合法(5分,以下每项1分) ⑴依法办理受理、立案、报批、结案等内部手续; ⑵在作出行政处理(罚)前先行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 ⑶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⑷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⑸处理(罚)执行到位或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法院执行。 2、事实依据充分(4分,以下每项2分) ⑴依法调查取证; ⑵必备事实材料齐全、证据链互相印证。
3、案件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准确、无误。(2分)
4、处罚(理)案件履行法制员审核手续。(1分)
5、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自觉履行。(1分)
五、专项活动的开展,共15分 1、新闻宣传累计分30分以上。(5分)每次新闻宣传积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国 家 级
省 级
市 级
县 级
电
视
广
播
报
刊
电
视
广
播
报
刊
电
视
广
播
报
刊
电
视
广
播
报
刊
4
分
4
分
4
分
3
分
3
分
3
分
2
分
2
分
2
分
1
分
1
分
1
分
向部、省级或上级部门报送信息被采纳的,参照上述同级的计分办法计算积分。
2、有效开展“春雷、春苗、春雨”等三春活动。(6分)
3、有效开展省、市组织的专项活动情况。(4分)
六、工作资料归档,共7分
1、工作台帐(5分。以下每项1分)
⑴群众投诉举报登记表,台帐归档;
⑵简易立案案件(“三表一证”),资料台帐归档;
⑶书面审查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台帐;
⑷主动监察情况登记,建立台帐;
⑸处理、处罚案件案卷格式统一、项目齐全、内容完整、表达明确、卷面整洁的,建立台账归档。
2、监察工作发文、联系函登记归档有序。(1分)
3、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登记、归档有序。(1分)
七、加分项目
1、当年度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个人的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国家级单位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级单位表彰的,加2分;受到市(地)级单位表彰的,加1分。
2、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并实施的制度、措施等为全省首创的给予加2分;先进经验,在市级以上会议上介绍和推广的,分别按市、省、全国加1、2、3分计算。
3、以下日常工作量超额完成给予相应加分:
⑴年人均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每超10件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⑵年人均处理、处罚案件每超1件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⑶年人均书面审查用人单位每超20家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4、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以表扬信、锦旗等各种给予表扬和肯定的,每次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3分。
5、建立村、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平台覆盖率20%以下的加1分,20%(含)以上的加2分。
6、行政机关负责人主讲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等法律业务讲座的,加1分。
八、减分项目
1、对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当地政府要求查办的案件故意拖延或查办不力的,每件扣2分。
2、接待投诉举报态度粗暴,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
九、一票否决情况
1、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当年度有一人因工作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理的。
3、因工作失误,被电视台、报社等市级以上媒体上予以曝光,经查证属实的。
4、因工作原因,被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当地政府通报批评的。
5、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主题词: 劳动监察 考核办法 试行 通知
抄送: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法制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