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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劳动保障所监察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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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8-23
台州市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劳动保障所监察员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劳动保障所监察员是劳动保障监察最基层的网络队伍,监察业务受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监察对象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为进一步提高监察工作效率,规范监察行为,防止推诿、拖延、搁置投诉举报案件,特制订具体工作制度如下: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遵守《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履行监察职责,依法监察,执法检查时应有2名以上监察人员,并做到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对推诿、拖延、不作为等行为应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三、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当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一般案件登记、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结案。对重大疑难案件和15日内不能结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劳动监察大队处理。
四、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专查和劳动保障年检。依法检查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协调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纠纷,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六、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有权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名义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七、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可以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劳动监察大队提出处罚建议,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八、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监察职责,在县(市、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组织下,开展各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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