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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7年度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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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台劳社医[2007]26号
日期: 2007-7-6
各有关单位:
  根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台政发〔2001〕85号)、 《台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补充规定》(台政办发〔2006〕80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6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7〕5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2007结算年度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交费基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月缴费基数为1840元,调整后个人帐户划入金额相应增加。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其中参保单位承担4.80元、参保人员承担4.80元,没有单位或个人参保的由个人承担9.60元。
  三、以二级医疗为基数,住院起付标准仍为1200元;在市外三级医院住院上浮20%;一级医院住院下浮20%。
  符合台政办函[2004]35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600元。
  四、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限额为88200元。
  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441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负担20%,退休人员负担15%;44100元以上至88200元以下部分在职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
  六、此次调整执行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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