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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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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台劳社办〔2007〕23号
日期: 2007-6-8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部署,2007年在全国范围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年”活动。结合市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为全面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劳动保障系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的总体工作目标是: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把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数量减少到最低水平。基本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梳理,归口办理,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做到“问题不扩大,矛盾不上移”,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和2008年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
  排查化解的范围包括: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出矛盾纠纷及苗头性问题。重点是:改组改制和关闭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农民工工资发放、劳动关系解除、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养老金调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排查化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充分认识到,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要在当地学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人员到位、政策措施有力、解决问题彻底。
  (二)强化措施,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重视加强对矛盾纠纷的综合分析,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充分利用劳动保障信访、仲裁、监察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服务窗口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掌握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建立完善排查工作制度,对各地梳理排查结果、人员情况、态势预测等,要将情况定期报送上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水平,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实际生活困难。同时,要完善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力争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初发阶段、解决在系统内部。要加大对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调解成功率,及时将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解决在基层。
  (三)把握形势,加强涉及劳动保障的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台州市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各地相应预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劳动保障领域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要强化源头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障政策,对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个进行研究解决。要实行责任追究制,促进“案结事了”,对敷衍塞责、不负责任造成错案的责任人,通过责任倒查,追究或建议追究其责任。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包案制、定期通报制、公开听证制度等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完善非正常上访处置机制。要切实加强劝返接回工作,努力做到“行动迅速、接返及时、稳控得力,不再倒流”。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处置力度,加强对非正常上访等违法人员的劝返接回、取证移交等工作。
  (四)源头治理,从萌芽状态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现有政策集中进行梳理,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搞好政策的制订和配套完善工作。出台政策时,要加强调研,关注民生、听取民意,注意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统筹兼顾各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把握好出台的时机和节奏,抓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办事,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切实消除矛盾纠纷的隐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予以贯彻落实,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督导检查和自我评估。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于6月30日前将排查化解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根据省厅的要求,适时对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
 
 
                        二○○七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劳动 保障 矛盾 排查 通知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信访局,维稳办,应急办。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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