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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于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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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日期: 2007-4-17
  日前,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 
  原《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1996年3月14日发布,于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实行了10年,是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第一部国颁标准,是我国工伤保险政策体制建设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经过十余年实践,老的标准已目前的实际有一定的差距,劳动保障部在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原标准做了修改和完善。
  劳动保障部通知要求,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再次和复查鉴定时,都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其中复查鉴定中有伤请加重,但按新标准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按新标准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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