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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考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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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7-3-9
台劳社培〔2007〕6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属(省、部属驻台)有关单位、市“513”企业(含预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台政发〔2005〕54号),实现“十一五”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步伐,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推动我市六大主导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倡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技能人才培养,逐步形成政府指导、企业主抓、行业配合、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技能人才培训机制。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车工、钳工、焊工、电工、人力资源管理员、公共营养师、电子商务师等职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业(工种)
  车工(数控车、加工中心操作工)、钳工、铣工、维修电工、焊工、机电装配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化学检验工、化学合成制药工、锅炉操作工、制冷设备维修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企业信息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企业行政管理师、企业文化师、电子商务师、物流师、营养配餐员、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客房(前厅)服务员、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工、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足部)、营销师、计算机操作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公路养护工、筑路机械修理工、高级后勤服务人员、物业管理员、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等。
其他职业(工种)可根据行业、企业需要增设。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还未开展培训的工种初、中、高级工培训。
  二、申报培训条件
  (一)高级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在各企业应合并计算)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结业;
  2、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
  3、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有关专业大专毕业证书、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二)技师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2、符合上述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技师申报条件要求。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⑴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⑵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8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⑶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⑷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⑸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的;
  ⑹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⑺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或市(地)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⑻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技能比赛获名次;
  ⑼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高级技师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且有相应工种要求的初中或高中(含同等)以上学历,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2、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四)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级工(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⑴在中级工岗位上工作满5年;
  ⑵从事本工种工作17年以上;
  ⑶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4年以上;
  2、技师
  ⑴在市人事局核定职数范围内(另行下文);
  ⑵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满3年。
  有特别要求的职业(工种),报考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从事本工种工作9年以上;或在初级工岗位上工作满5年;或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初级工:转正定级后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
  三、培训鉴定实施
  高级工、技师的培训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高级工、技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教材、统一考务管理”的原则,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执行。
  培训鉴定内容:理论知识部分,含理论知识和职业道德;技能部分,含操作技能鉴定其中技师还需论文答辩。培训中还结合讲授本职业(工种)新知识、新技术。
  培训鉴定时间:非省统考职业(工种)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确定,培训鉴定大致时间待报名结束后于3月底在台州劳动保障网站以本文附件(1)公布,同时可根据平时报考人数随时增设开班,原则上培训结束时鉴定;省统考职业(工种)(待定)由省劳动保障厅确定统一鉴定时间,培训时间为全省统考前一个月。高级技师参加省统一考评。
  组织报名:申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者到所在地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名。可单位集体报名、也可个人单独报名,根据报名人数和师资情况就近派设培训点(县市区同工种同班次报名在40人以上的可设培训点)。
  首次集中组织报名汇总日为3月25日,请各县(市、区)认真做好组织宣传发动报名工作,特别是要做好规模以上企业和技工集中的服务行业报名工作,争取首次报名就落实好全年的培训任务,于3月25日前填好《台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报名一览表》(见附件3)统一报市劳动保障局。第二次集中组织报名汇总日为6月30日,请于6月30日前填好一览表统一报市劳动保障局。平时收到报名每月底集中汇总一次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属(省部属驻台)单位、台州经济开发区内用人单位于上述时间内做好报名工作并填好《台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报名一览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市“513”企业(预选)填好报名一览表上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一份(电子文档)。
  四、政策措施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是依据《劳动法》开展的一项事关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工作,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高度重视并依法参加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对用人单位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上岗要求,又不组织职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一般企业(用人单位)应尽早实现技工等级结构比例达到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工人15%、中级工占45%、初级工占40%以上的技能人才目标。技术要求复杂,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企业达到高技能人才占30%以上。
  对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或个人,要实行当地政府培训经费补贴,凡参加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补助培训经费500元、800元和1000元。对外省来台民工参加技能人才培训的,由中央财政给予250元/人左右的培训经费补助。对当地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当地财政标准予以培训经费补助。
  五、申报材料、证书核发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报名时,填写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附件2)。同时随带相应职业(工种)的现有中、高级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带原件核对);培训时再带近照2寸3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报考初、中、高级工的需填报台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评登记表(红、蓝)。
  高级工、技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
  六、联系方式:
  市属(省部属驻台)有关单位、台州经济开发区内用人单位直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大楼545室)报名;县(市、区)属单位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名,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文档)。
  联系人:姚亚平、金敬秋,联系电话:8510507,传真:8511980。
  E-Mail:Tzjygzc@163.com
 
  附件:1、台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表(待排)
         2、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3、台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报名一览表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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