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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监察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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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益维 来源: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日期: 2007-1-12
   笔者在劳动监察工作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负责人不配合,使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与劳动者上门投诉及市长专线12345交办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严重影响了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形象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现就实际工作中碰到有关难点略举如下:
 
  案例一:2004年5月20日,杭州围的世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46名员工集体上访,反映老板已逃逸,企业拖欠2004年4月1日—5月20日员工的工资,接报后本大队立即指派两名监察员赶赴企业进行调查。
 
  经查:该企业是台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郑咏才(系台湾人)、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是本机构花钱从工商行政机关获得(因工商分局是垂直领导,是市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他们声明除了公、检、法等机关外,其它任何部门取证咨询都需付费。劳动监察机构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无奈只有花钱办事。到银行查询企业有关资料,银行负责人告知:除公、检、法、司等机关可查询外,任何部门都无权查询。法定代表人郑咏才于2004年5月10日逃逸后不知去向,员工因见不到老板,又拿不到工资,情绪比较偏激,多次向市长专线投诉和发生哄抢公司财产事件。根据公司财务反映该企业共欠(拖欠)46名职工工资31127元。拱墅区劳动行政机关于2004年5月25日向企业发出《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限企业在接到《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46名职工31127元工资。为保证员工利益,防止财产流失转移或被哄抢,劳动监察机构通过区信访局与区人民法院协商,拱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4年5月27日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杭州围的世界家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但被法院驳回,无奈中本机构与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协商,由镇政府出面将财物负责派人保管(因《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设备、产品及其他物品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但该条文缺泛具体可操作性)。
 
  企业老板至今未露面,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发出后必须在三个月后才能移交法院立案审理执行。拱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只有等到2004年8月25日才移交(委托)拱墅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该案法院行政庭正在审理之中。
 
  案例二:杭州创辉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福泉、企业地址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渡驾桥村、企业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资料也系花钱从工商分局获得)。
 
  几年来,该企业连续发生多起拖欠职工工资事件,已列为劳动部门重点监管单位。1月18日,该单位拖欠270多名职工工资,涉及工资总额为31万余元。由于外来农民工未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无法返乡过年,引发了150多名职工集体上访。事件发生后,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政府、派出所和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共同协调下,迫使企业筹集资金15万元,暂时支付农民工的部分工资,尚有16万余元未能按时支付,严重地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今年6月份以来,企业又多次发生拖欠工资事件。从7月、8月份两个月间,区劳动监察大队连续接到12345市长公开电话投诉12起,集中反映企业拖欠职工5月、6月两个月的工资。区劳动监察大队20多次到该企业调查处理,都未曾见到企业法定代表人蒋福泉。前几次,有一位姓丁的企业负责人接待,也属于应付。我们为了调查取证,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工资名册,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凭证,职工考勤等材料。至今,企业未提供上述材料,拒不配合劳动行政执法工作。我们又要求企业管理人员提供法定代表人蒋福泉的联系方式或电话,均被拒绝告知。因此,区劳动监察大队按照法律程序向企业发出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然而,法定代表人蒋福泉置之不理,一直未曾露面,拒不执行劳动部门的行政行为,以上综述,企业法定代表人蒋福泉,法制观念极为淡薄,无视法律法规,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引起职工多次集体上访,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该案本机构曾多次向市长专线、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及省劳动监察总队和市劳动监察支队书面反映,但至今也无结果。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和浙劳社复[2002]104号“劳动监察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仲裁和诉讼”,但职工怕麻烦不愿提起仲裁。我们根据《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法定代表人治安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法规依据不足;想由企业所在地经济合作社先行垫付、村经济合作社则认为:“他们与企业是房东与房客的关系,且自己的房租已有几十万未收到,也是受害者”。镇、区二级政府更不可能拿出钱来。劳动行政部门想作出处理决定,但又取不到具体的工资数额,无法按法律程序进行,该案至今还悬着。
 
  以上二案例不难看出劳动监察手段之疲软、难度之大,有时是无法可依,有时是有法规而缺具体可操作性,外部是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难度,内部是监察和仲裁界限。笔者认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光靠劳动部门一家是很难完成的(自己千万不要认为劳动监察是万能的)。为确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有立法权的人大、政府应多到基层搞一些调研,在法规中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相互协调功能,千万再不要出台一些空洞的形同虚设而不能具体操作的法律条文。为保证基层(区、县、市)的劳动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实行垂直领导(减少地方保护和干扰),属地管辖明确受理范围和劳动仲裁受理界限(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使劳动监察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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