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它客观体现了劳动者与劳动组织之间,因劳动而产生的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实际上就是利益关系,正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各自有着各自的利益,相互之间产生矛盾不可避免。如何在利益的矛盾冲突中建立新的和谐,成为每一名劳动保障战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思考、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具体表现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急剧变化,呈现出了劳动关系的企业化、契约化、合同化和运作市场化等新特点。劳动关系在总体稳定的大背景下,还存在劳资关系不稳定、劳动管理不规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等不和谐的因素。特别是在建筑、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不容忽视。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2005年对《劳动法》的实施情况检查表明: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劳动合同法定约束力失效,一旦发生劳务、劳资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是工资分配制度扭曲,职工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侵害。在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去年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70%。另据全国人大检查组问卷调查,在过去一年中,有7.8%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3.2个月,人均被拖欠金额2184元。一些企业为追求成本的最小化,自订土政策,有的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有的实行口头协议工资,工资发多发少,全凭企业主的意愿,反映在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企业无故拖欠,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拖欠后恶意逃匿。
三是超时加班现象普遍 劳动条件极为恶劣。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劳动者很少有正常休息日。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不发工资。劳动者对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稍有异议,企业主就以你不愿干,有的是人干相要挟,迫使劳动者不得不以牺牲人身权和健康权来作出让步。
四是不缴纳社会保险,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利益。这个问题突出反映在二个方面:一方面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不为劳动者依法参保;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在参保对象上实行双重标准,城市职工和外来务工者同工不同权,前者参保后者不参保。一个极为现实的问题已经摆在社会面前,养老问题先暂且不谈,当外来务工者出现失业、疾病、工伤后怎么办,特别是许多农民工,他们通常从事着最累、最脏、最重、最险的工种,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他们最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劳动关系不和谐的成因及危害
当前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历史的原因,有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有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内因,也有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执法刚性不足的原因。
一是从社会历史因素来分析。劳动关系上存在的诸多不和谐问题,从一定范围内可以理解为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调整这个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现象。随着公有制企业的改制、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单位人向社会人、固定人向流动人、正规就业向非正规就业转变力度的加大,职工流动加快、领域加宽、层次加深,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自我就业的比重日益增大,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带来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劳动关系的转型,国家作为企业利益代言人的传统格局被打破,企业独立法人地位被确立,在员工的进出、工资分配等方面,经营者有了相对独立的自主权,企业、劳动者开始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各方利益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职工追求收入最大化的过程中产生对抗,也就是这种利益对抗,诱发了劳动关系中不和谐问题的滋长和漫延。一般来说,体制改革、结构调整与社会转型时期往往是利益关系调整导致劳动关系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多发期。
二是从企业因素来分析。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但实际情况是各要素参与者权利是不公平的,掌握资本和管理等要素的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作为最重要的劳动要素,由于劳动力的总体过剩,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生成的情况是:劳动者对收入分配的主张权被剥夺,劳动要素与其它要素在利益争取上的力量被剥夺,劳动要素在分配中严重廉价化,分配上的客观不公平,导致双方主体矛盾加剧。加之有的企业经营理念陈旧落后,外不树企业形象,内不强劳动者素质,只是一味地把成本控制的极限化当成企业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的唯一信条,企业一门心思追求低成本,与之相对应的是企业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严重投入不足。有的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利用自身在资本和管理等要素上的优势,强迫劳动者用牺牲合法权益,来维系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是从劳动者因素来分析。随着我要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劳动关系模式正逐步被新型的劳动关系所取代,劳动关系呈现了企业化、市场化和契约化、合同化等新特征。当前劳动者的自身素质与新型劳动关系要求的客观不适应,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尤为突出的是农民工,他们在农业走向非农业、由乡村走向城市的过程中,由于思想、文化、观念、习惯等方面的因素,完成融入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还要暇以时日,加上现行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原因,面临着诸多的事实歧视和利益侵害一时难以避免;由于农民工普遍缺乏工业劳动技能,决定着他们大都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按照劳动经济的基本原理,报酬低廉且不稳定的工作岗位称为次级劳动力市场),难以真正与用人单位形成利益上的对等主体关系;由于农民工在接受文化教育上的局限,相当一部分人法律知识缺乏,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上的冲突,不是想法寻求走合法的维权渠道,而是采取非法律手段,甚至于用生命作代价进行非理性的抗争。
四是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低。由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执法刚性不足,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许多地方仅能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没有建立有效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范机制;对已经查处的案件惩处力度不够,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此处,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实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如果走完全部程序的期限,需要一年以上。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还引发了一些群体纠纷、集体上访事件。
劳动关系不和谐,由此产生的危害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劳动关系不和谐,则社会和谐无异是沙上建塔。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提出:“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是对劳动关系与社会和谐之间内在联系的深刻阐述与准确把握。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当代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社会和谐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体现和保证。劳动关系动荡之日,就是社会不和谐之时。
二是劳动关系不和谐,则易于引发民众对政府公共信誉认可度的危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现实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把降低劳动力成本当成“法宝”,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地方政府角色的错位,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劳动者维权渠道的缺失,从而带来政府的公共信誉的危机,使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成了一句口号。
三是劳动关系不和谐,则企业最终将失去发展的生存空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符合企业的根本利益,只有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才有利于企业的生存、获利和发展。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企业就会失去发展的内部环境,就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拓展自身的生存空间。
四是劳动关系不和谐,则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和劳动报酬的稳定性就没有保证。一般来说,大多数劳动者感受社会制度的优劣主要是通过对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和用工单位的工资福利来实现的,当劳动者劳动的价值无法实现,生存的权利受到威胁时,必然会产生某些不满情绪,积累越长,反社会的倾向就越强烈。近年来因劳动关系矛盾加剧,引发的多起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应成为殷鉴不远、不可不察的前车之辙。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之我见
针对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把实现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机结合起来,把贯彻落实《劳动法》与创新新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把政府调控与社会组织共建、共管有机结合起来,把企业的兴衰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和实践构建劳动关系的和谐。
一要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协调社会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又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和伟大历史实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最基本的内容。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最低限度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实际上是不断地协调解决人与人之间经济矛盾的过程。劳动关系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劳动关系和谐了,则有益于形成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良好局面,继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受到压迫,则人心涣散、社会不稳,和谐社会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二要重视研究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特点、规律,创新和实践新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来单一化的劳动关系被新型的多样化的劳动关系所替代,创新和实践新机制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变化发展的要求,迫在眉睫。一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与前提下,劳资双方通过正当渠道提出各自的利益主张,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并通过谈判和协商来实现各自的利益需求。这种通过自我调整,获得双赢的机制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具体来说,在宏观层面上,可继续采取政府、工会、用人单位共同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政府与群众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在微观上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二是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和谐的劳动关系应是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特别是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的一方更要有多方面的保护措施,帮助其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让他们分享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成果,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氛围。三是建立健全矛盾疏导和应急预警机制。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客观存在,劳资关系中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无时不有。要防止利益矛盾演变为冲突事件,造成对社会的冲击,就必须建立健全良好的矛盾疏导和应急预警机制。要在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重大劳资纠纷调解和报告制度,加快建立科学的预警信息接收、分析处理、决策反馈、高效运行等机制。
三要重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优化维权的手段和效益。在劳动关系上,有效的管理控制表现为能依据法律和制度的强制手段,对各种侵犯对方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约束,对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越轨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处理,对因劳动关系矛盾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迅速作出反应。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就是顺应这种管控的要求而产生的。2001年专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围绕劳动保障执法维权发挥了积极的以管控促和谐的作用。当前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新形势、新任务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法提出了新要求,因此,重视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刻不容缓。一是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组织建设。目前我省城乡从业人员约3000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约800人,在编专职监察员即并是每日超负荷的工作也难以满足从业人员维权的需要。解决的办法:第一要增加编制,扩充专职监察员队伍(按国际惯例和劳动保障部规划要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与管辖的职工人数之比应达到1:8000);第二为弥补专职监察员队伍数量的不足,要尽快构建覆盖全省、各行业的监察网络,在人员上形成以专职监察员为主体,专职协管员、法律监督员和信息员为补充的人员网络;在地域上形成辖区分片包干的网格化管理网络。二是要积极改进和创新执法维权的方式和手段,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格执行好“12333”举报专线12小时值班制度;要广泛开展创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活动,在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尽快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涵盖全省所有用人单位的诚信网络,真正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协调劳动用工行为中的广而告之的效应。要坚持把日常监察巡查与专项整治行动、举报投诉督查、书面审查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对重点时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实施全年不间断的循环监察,打好监察维权的主动仗。要进一步整合省、市,县三级监察力量,在维权中形成统一的步调;三是要在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内部构建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与联防联控机制,要建立至上而下的垂直指挥框架,落实应急预案,确保遇有情况能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事发现场的态势,为党委、政府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要重视协调社会各方量,形成劳动关系共建、共管、共保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符合党和国家、企业、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先进性的本质要求,只有尊重劳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的权益,党的群众基础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劳动关系处理不好就容易导致社会利益失衡,群众心理失衡,人群之间不和睦,社会氛围不和谐,社会和谐就难以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自身利益从根本上具有一致性,劳动关系和谐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就能最大限度的调动起来,企业就可以赢得生存、获利和发展的内部环境,劳动者也可以在企业的健康发展中获得就业岗位和稳定的劳动报酬,反之亦然。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关系又不仅仅是单纯的双方主体的关系,它牵一发而动全身,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成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是全社会都动员参与起来,共建、共管、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和谐。一是政府在职能转变中,要切实履行好宏观调控的责任,着力从政策制度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和理论上的支撑;二是工会等群众组织要切实发挥在联系党和群众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要真正代表职工利益,为职工说真话、讲实情、办实事,要真正依法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好协调和监督作用。同时,要重视加大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工)的帮扶力度。一方面要重视和帮助农民工更新观念,提高素质,增强劳动技能,为其择业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帮助农民工提高维权能力。给一把维权的钥匙,让其真正搞清楚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样去维权。给一付维权的拐杖,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打官司。给一座维权的靠山,通过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域建立健全各类组织(党的组织、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依靠组织力量协调处理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