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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区将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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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8-23
        从7月1日起,台州市区2006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作重新调整。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补助经费的月缴费基数由原来的1560元提高到1680元,个人帐户划入金额相应增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10元,其中参保单位承担4元、参保人员承担4元(没有单位或个人参保的由个人承担8元)、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2元。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75000元提高到81000元,文件规定,市区城镇职工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二级医院为基准,仍为1200元;如在市外三级医院住院要上浮20%,在一级医院住院的下浮20%。但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企业虽改制,而劳动关系仍在改制后企业或在其他企业重新就业后的退休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600元。具体医疗费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405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负担20%,退休人员负担15%;40500元以上至81000元以下部分在职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后,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一个医保年度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不超过20万元。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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