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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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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7-1-12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人事局
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市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台劳社医〔2006〕74号
 
市级有关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6〕90号),经2006年第1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就市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市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在市区的省、市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本级的工伤保险,在市区外但已在市本级参加医疗保险的省、市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参加市本级的工伤保险,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省、市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编职工工资总额以用人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统一标准。
    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临时用工人员,按企业职工的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其使用人员工资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按照《社会保障费征缴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规定执行,由地税部门征收,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五、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国家和省市处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用人单位从2006年12月1日起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后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法规执行。
    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2005年12月29日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认定和支付费用。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人事局
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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