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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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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台州
日期: 2007-1-9
 
台市委发〔2006〕12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领导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10 号)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 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队伍稳定,推动建设“平安台州”和构建一体化现代大台州,现就切实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切实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的必然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建设不可替代的主力军,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我市提前实现现代化的建设者,为我市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体制性原因,目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民主政治、生活居住、精神文化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对于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落实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民主政治权利
  (一)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的权利。各级党委政府要依照《工会法》,支持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吸收到工会中来。工会组织要创新工会组建形式,加快小企业和三产服务业工会组建步伐,提高工会组建率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入会率。对那些阻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帮助、指导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组建工作。
  (二)重视和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大党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集中地区和行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重视并认真做好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党员带头作用,促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党员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建立完善流出地党组织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和服务制度,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三)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政治地位。全市各级地方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要安排适当比例的优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代表参加;各级地方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要邀请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优秀代表参加;各地各部门的评模评先活动要考虑优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代表人选。
  (四)进一步落实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民主权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办〔2003〕70号)、《市委办、市府办转发市推行厂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台市委办〔2003〕71号)文件精神,有效地推进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探索在公司制非公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面广量多的非公中小企业开展民主恳谈、建言献策、合理化建设、民主对话等活动;在非公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民主权利。
  三、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一)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依法签订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各地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以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权。
  (二)切实保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按时足额得到劳动报酬。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大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特别是在行业集中的区域企业中,推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稳步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监控制度,将用人单位支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遵守劳动合同等情况纳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对经常发生拖欠工资现象的建筑、装饰装璜、造船、服务等行业,要逐步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强制企业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同时,严格执行省政府决定的关于建立处理欠薪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意见,市、县(市、区)两级要设立应急周转金,市级50万元,县(市、区)级30万元,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相应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
  (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足额发放有效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严厉查处用人单位生产环境恶劣、超强度加班用工等现象,认真落实国家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伤救治、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大力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能力。要认真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扩大覆盖的原则,强制推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在三年内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加快探索建立适应外来务工人员需求的大病医疗保障机制,逐步将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大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养老、失业保险的个人帐户,实行实名制;加强对用人单位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缴费的管理,依法强化征缴,加大依法查处征缴违法案件的力度;建立和完善外来务工者应急救助机制,市、县(市、区)两级要设立应急救助基金,采取财政、企事业单位拨款和个人缴纳、社会募捐的形式筹措基金,对遭遇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生活陷入困境的外来务工者给予临时性的应急救助。
  (五)加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就业竞争力和劳动者素质。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支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职业技术学校、成人学校、电大、劳动力培训中心、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等专门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要把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岗位技能纳入地方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各类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培训经费可以采取“个人拿一点、企业出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方式解决。同时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给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者予以鉴定费用补贴。用足用好企业税前列支职工培训经费等有关政策。
  四、丰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精神文化生活、改善生活环境
  (一)进一步改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积极采取“新民小区”或“民工公寓”、廉租房等多元化、多形式的方法改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外来职工的生活条件。大力推进“新民小区”或“民工公寓”建设,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乡、镇、街道的当地政府、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快、集中建设和改造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步伐,并将改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纳入城镇居住建设规划和工业园区配套设施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民小区”或“民工公寓”建设领域,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各级政府及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并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加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住房的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居住环境,为他们的居住和生活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二)着力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各级政府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根据“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独立设置的民工子女学校为辅”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多形式、多渠道解决流动外来务工子女入学问题。当地政府对公办中小学,就近接收外来务工子女义务教育入学,要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经费。公办学校不得再向外来务工子女收取省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且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它相对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子女同等享受义务教育免杂费政策。在外来务工人员集聚的乡、镇、街道,要指导、帮助、合理建立“民工子女学校”,并提供优质服务,在师资财力上予以支持,提高办学质量,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子女都能较好地接受义务教育。要建立和完善对弱势群体的就学资助体系,保证他们受义务教育权利。
  (三)加快完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按照现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聚的区域,建立完善城镇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必须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外来儿童计划免疫和重大传染、疾病控制措施,逐步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四)丰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业余精神文化生活。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纳入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要成立文化活动中心,经常组织适合各文化层次、生活特点、精神需求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多组织免费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要进一步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放;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公民道德、文明礼仪等方面的普及教育,营造良好人文环境。
  五、健全和完善各项维权机制
  (一)加大维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市、县、乡三级网络建设为目标,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举报专查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多渠道、便捷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劳动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同时与工会劳动法律保障监督工作形成互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健全和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企业家协会或行业协会)、工会在乡、镇、街道健全和加强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负责区域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工作,有效地将劳资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三)加强劳动仲裁队伍建设,健全劳动仲裁工作制度。各级仲裁委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创造条件在经济发达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仲裁庭,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就地就近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方便,有效地维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四)完善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制度。要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加强“12348”服务窗口建设和社会宣传,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畅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各级司法部门要在同级工会组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并密切与工会职工法律维权帮扶中心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形成职能上互补、业务上配合、工作上支持的互联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建立劳动争议司法处理“绿色通道”。要推动现行审判组织改革,在民事审判庭内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开通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处理“快速通道”,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效率。
  (六)完善工会社会化维权机制,发挥工会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维权中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对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工作的批示精神,重视支持工会办好职工法律维权帮扶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生命健康权。
  六、加强领导,努力把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问题落到实处
  切实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化认识,加大力度,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我市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问题工作迈上新台阶。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建立台州市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会、宣传、法院、劳动、民政、教育、卫生、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安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关机构,并适当充实人员力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和执法过程中,做到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管理、诚信待人;把善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贯穿于企业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之中,减少和消除用人单位侵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现象;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主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要引导全社会尊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树立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人”同等身份、同等地位和同等待遇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切实维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把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问题必需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在年底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促进和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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