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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厉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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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明(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政治局第12次集体学习讲解老师)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12-5
     六中全会公报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目标、主要任务、原则中,都直接指出了以人为本和民主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在法律上就是指要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使其享有各种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
  以人为本应当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终极目标,而不是仅仅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现代化的过程是人的全面发展与全面完善的过程,它应始终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其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对人的人格权利、财产权利的充分确认和保障。
  当前,在法律上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上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以有利于保障和实现人们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另一方面,要协调好个人和社会、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尽可能地赋予个人行为自由的前提下,又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尽可能地尊重个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基础上,要维护集体的利益。正确处理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和谐社会也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两者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当然所体现的是最重要的方面。
  和谐社会是一个依法保障权利的社会。法治的固有含义就是保障权利、约束公共权力,尤其是要加强对人格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尊重与维护个人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使人成其为人,能够自由、富有尊严地生活。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一是要加强民事立法,尽快制订民法典,构建完善的权利体系,形成对公民权利的充分全面的保障。二是需要完善行政立法,限制政府权力。在我们这个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国家,个人的私权时常显得十分脆弱,而保护公民的权利的前提就是要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三是要完善社会立法,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全社会都要关注和保护困难群体。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必要的基础。
  和谐社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厉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事业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当前如何使这些立法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今后我们除了应当继续重视立法工作以外,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实施上。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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