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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在不断化解矛盾中追求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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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海涛(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政治局第17次集体学习讲解老师)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12-5
       六中全会公报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并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讲和谐,就是通过调和的办法解决因事物的多样性和差异而产生的矛盾,求得均衡。就社会而言,基本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解决矛盾的途径多种多样,但不外乎斗争革命、调和改良两种方式。至于采取什么方法,则取决于矛盾的性质。在旧中国,人民大众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构成社会的主要矛盾,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大众通过武装斗争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方式解决了这一矛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在这个基础上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与此同时,社会矛盾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既相适应,又不适应;适应是主要的,不适应是次要的;对不适应的情况可以用改革和调和办法来解决。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兴起和深化,新旧体制并存,历史遗留问题和新产生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加上综合国力竞争的压力和挑战,对外开放带来的风险,导致许多社会矛盾浮出水面。
  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决定了新时期社会矛盾的非对抗性质,以及调和、改革的基本解决手段。这就是说,我国社会总体是和谐的,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完全可以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途径加以解决。
  当然,讲和谐并不排斥“斗争”。对待西方敌对势力“分化”、“西化”的图谋,对待“三股势力”的威胁,对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案件,包括党政机关中的消极腐败现象,不能调和妥协,必须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和睦稳定。其实,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但是这种哲学意义上的“斗争”不能还原为“群众运动”和“阶级斗争”,而应该强调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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