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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恩厅长谈解决农民工劳动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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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陈小恩 来源: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日期: 2006-10-17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各行各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他们就业流动性强,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有的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和工作,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虽然尚不成为城市居民,但与农民也有很大的不同,生产生活方式、思想文化观念已受到城市现代文明的熏陶。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越来越大,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已经超过2亿人,约有1.2亿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其余8000万人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浙江省目前有农民工约1200万人,其中外来农民工约800万人,本省农民工400万人左右。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并明确指出,“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这是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科学判断。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民工问题,省委习近平书记在省委专题学习会上强调,“农民工问题是新时期‘三农’问题的一个焦点,也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焦点。解决农民工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个事关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严肃的政治问题。”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为我们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指明了方向。我们要从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感和长期性。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二、我省农民工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省农民工发展的历史回顾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农村劳动生产率得到极大提高,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特别是乡镇企业和其他非农产业随之蓬勃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自发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开始出现了“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1978年,全省在乡镇社队企业就业的农民工达到190.14万人。“农民工”一词开始出现。
  1985年,外出劳动力作为统计指标正式纳入统计体系,当年全省外出劳动力达到153.75万人,占当年全省农村劳动力的8.24%。1993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改革开放的热潮再一次带动我省经济的发展,全省外出劳动力增加到219万人。外省农民工也开始涌向浙江,“民工潮”开始出现。民工潮的出现,给当时尚未准备好的城镇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压力。政府采取了行政、经济相结合的手段,促使农民工在政府引导、证卡管理、就业服务等多种形式下有序流动,合理上岗。
  进入新世纪,浙江省经济社会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改革开放全面推开,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全省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成为全国第四个生产总值破万亿的省份,2005年,全省人均生产总值超过3400美元。省委、省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浙江有条件、有必要、有责任抓好城乡统筹,逐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率先在全国走出一条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路子。积极推进以“五个统一”为目标的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率先把农民工纳入到就业管理体系中,实现统一的城乡就业政策、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从根本上着手解决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当前我省农民工队伍的现状特点
  我省农民工队伍现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农民工的基本素质是勤劳肯干,吃苦耐劳、默默奉献。农民工勤劳肯干,能吃苦,他们已经成为建筑业、制造业、纺织业、餐饮服务业、零售业员工的主体。城市里苦、脏、累、险的工种岗位大多是农民工干的,各行各业都离不开他们的辛苦工作,在我们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成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2、农民工主要的就业方式是“候鸟式”迁徙。每年春节前后,我省的公路、铁路等部门都要运送大量的农民工在居住地和打工地往返。这种“候鸟式”迁徙流动已经成为我省农民工的主要生活方式。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全省逾800万的外来农民工,每年都汇合成一股汹涌的回乡大军。他们出外打工收入只是全部收入中的一部分,还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土地的产出。亦工亦农民的就业方式,使他们更具有灵活性和主动权。
  3、农民工队伍的基本现状是总量稳中有升,普遍缺乏技能。我省农民工数量将以每年3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我省的企业和政府在经历了2004年的民工荒后开始反思,并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农民工用工环境,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注重农民工权益保护。从2005年开始,农民工到浙江打工的数量又逐步回升,民工荒问题基本得到缓解。但是,农民工文化技能普遍偏低。初中及以下、高中文化程度的占90%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只占了10%不到,普遍没有专业技能。
  (三)农民工在劳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农民工的贡献与他们的所得不对等。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各类矛盾的焦点。在二元经济体制结构下,国家在最基本的收入分配政策和制度上没有给予农民工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国民待遇。他们在城市经济建设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巨大的代价,但是他们的工资收入、福利水平的增长却远远没有跟上社会平均涨幅,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很普遍。
  2、农民工应当享有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有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该担负的企业社会责任,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的权益不对等。二是劳动时间长。调查发现,农民工超时加班问题相当严重,通常日工作都在10小时以上,也有甚至12—16小时的,节假日休息时间完全视企业生产状况而定,很少有固定的休息日。三是劳动保护差。相当多的企业没有很好地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特别是非公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等呈上升趋势。
  3、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后顾之忧严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尽管进城做了工人,但没有得到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待遇。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和医疗保险覆盖面比较小,职业病对农民工的侵害也十分严重,工伤、生病后多数人拖着病残之躯回到农村,结果给农村和家庭增加了负担。很多人到城市是靠青春和体力谋生,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渐渐地失去了在城市继续生存下去的能力,老而无养的他们最后只能回到农村。
  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二元体制下的城乡差别。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村居民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与城市居民有较大的差别。二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没有到位。长期以来,政府一直对农民工是采取控制流动的政策,随着各种控制流动政策被取消,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导致流动性、盲目性大,就业环境一时难以跟上,许多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一时难以跟进。三是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一方面制度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多数农民工收入很低,参保会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大多数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只能勉强解决他们生存第一需求。
  三、解决农民工劳动保障问题的对策思考
  从农民工的角度看,在劳动保障方面他们最关心的是四件事:能找到合适工作、及时拿到工资、劳动得到保护、工伤大病有保险。要解决这些他们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着力完善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管理。
  首先,要继续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进一步清理有关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坚决废止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和收费、登记项目。农民工进城务工和从事经营活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各种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与农民工进城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登记等项目。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要加快城乡统筹就业步伐,这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治本之策。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就业和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各地要在全面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计划。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及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让一部分农民就地转移就业,这是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方针。 “十一五”期间,我省需要转移农村劳动力200万人,全省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例下降至20%左右。要转移如此多的富余劳动力,不可能都进入大中城市就业。因此,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乡镇企业,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二)继续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是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二是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各地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逐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三是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正常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行业和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价报酬标准,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增长的作用。
  (三)切实加强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由于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支劳动大军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产业素质和竞争力,关系到整个工业化、现代化水平。因此,一定要用极大的努力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进城务工农民的职业技能。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实施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提升劳动力素质行动计划”。加强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针对农民工特点,按照“实用、适用、够用”的原则,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培训目标和重点,引导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农民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培训经费采取“个人拿一点、企业出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方式筹措解决。
  (四)不断强化农民工的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
  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和其他集中使用农民工的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工时休假在内的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制定并启动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重点解决农民工集中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 2007年将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到90%以上。对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行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性条款。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是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制定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与所有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纳入工伤保险。
  二是切实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各地要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保障方式。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目前重点解决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三是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按“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一方面,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举报投诉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做到有诉必查。开展贯彻《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介绍、使用童工和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非法行为。
  另一方面,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农民工应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权利。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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