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劳社医〔2006〕47号
市区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临床用血支付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6〕97号),现就医疗保险临床用血支付政策及《医疗服务目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充手工分冰冻血浆输注的支付规定,具体详见附件1。
二、在《医疗服务目录》实施中,发现个别项目的编号或备注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附件:1、手工分冰冻血浆支付补充规定
2、医疗服务目录项目更正表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