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劳社医〔2006〕34号
椒江、黄岩、路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血的支付管理,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临床用血支付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6〕68号)精神,现就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临床用血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临床用血项目见附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因病施治,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格把握临床用血的适应证,执行临床用血规范,确保参保人员的用血安全。
二、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临床用血支付项目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