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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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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25
台劳社医〔2006〕10号
 
各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药监局,市区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

 
 
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服务行为,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促进定点零售药店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台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发〔2001〕93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
  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内部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的建立,医保政策的学习贯彻及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稽查情况。
  (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主要考核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管理情况。
  三、定点零售药店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结合的方法,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以年度考核为主,并与药监部门的药店信用等级考核有机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以不定期抽查为主。年度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核时间暂定为每年第3季度,考核年度为上年的7月1日到当年的6月30日。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投诉、举报和服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明查暗访和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进行归类登记,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按照《台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分。
  五、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等级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75分的为基本合格;优秀必须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具体根据每年考核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余为合格。
  六、考核结果处理 
  (一)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等级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表彰或处理。
  (二)对考核等级优秀的定点零售药店,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三)对当年考核等级不合格或被药监部门当年考核为失信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定点资格;对当年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或被药监部门当年考核为基本守信的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3-6个月。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自取消定点资格之日起的2年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其重新定点申请。
  (四)考核结果与全年预留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费用挂钩。
  七、成立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区劳动保障、药监、财政等部门组成,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八、定点零售药店要积极支持配合考核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藏匿、转移、伪造;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考核工作。对干扰考核工作的,扣减考核分数,拒不接受考核的,取消定点资格。
年度考核时,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先根据考核标准做好年度的自考、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查报告,提交考核领导小组。
  九、市、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投诉专用电话,受理参保人员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投诉;并建立投诉备案制度,被查实的投诉,作为考核依据。
  十、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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