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1、失业保险费征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救济金领取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申办对象资格: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享受失业保险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和标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确定。
办理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枫南路46号枫山综合楼东三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200534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