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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的核定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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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 2006-9-12
  审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办事程序:1、职工发生工伤后,其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支。
  2、工伤职工经治疗痊愈后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申核工伤待遇,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发票及清单、原始病历和复印件、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相应的有效证明,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供养亲属证明等。
  3、市医保中心依据申报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核实有关待遇费用,确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4、确认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经用人单位签字认可后在每月的月底划入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并告知工伤职工。
  办理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576—8556079
  申办对象资格:已确认工伤的参保职工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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