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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申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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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 2006-9-12
  审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办理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当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应及时书面或电话告知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
  办理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56079
  办理时限:当场受理
  申办对象资格:有工伤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参保单位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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