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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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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 2006-9-12
  审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台政办发[2004]62号),《关于台州市市级实行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台劳社医[2004]42号)。
  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台州市工伤保险费申报表》、《工伤保险费缴费明细表》、《费率核准表》并填写(详见附件1、2),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市医保中心审核后,确认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人员清单,则该用人单位在次月开始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待遇。3、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填写《人员增减表》和《保险费申报表》。如无人员变动,则不需申报,市医保中心自动以上月数据生成缴费数据。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实际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果高于台州市上年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市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台州市上年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的费率:市级工伤保险实行基准费率。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2.0%。
  工伤保险费每月由地税部门征收。
  办理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56079
  办理时限:当场受理
  申办对象资格:市属单位、在市区范围内的省部属单位、已在台州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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