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台劳社 ->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办事指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站内搜索
作者:未知 来源: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 2006-9-12
  审批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
  办理程序:
  ⑴企业办理新参保手续
  ①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同时填报《台州市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每人交近期一寸照片1张,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②到台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衔接确认,确保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③分别向市地税直属分局和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⑵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缴费额 = 单位缴费基数 ×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额 =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①单位缴费基数和比例
  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由市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征缴,即单位月缴费基数等于用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在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7%的。
  ②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⑶城镇个体劳动者办理新参保手续
  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户口簿和复印件,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和复印件,同时交近期一寸照片1张,办理新参保手续。
  ⑷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年缴费金额 = 年缴费基数 × 21%,年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
  个体劳动者到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费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10月份,到市地税直属分局缴费的具体时间为缴费申报后的次月。
  办理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三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8556070、8556090、8556233
  办理时限:5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⑴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①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②外地企业驻台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③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
  上述4类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⑵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依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文章页数:[1] 
放大字体显示 缩小字体显示 打印文章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