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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班)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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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 2006-9-12
  审批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办事程序: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班)的单位(个人),应当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要求,提交申请报告、与资格条件相符的有关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或《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批表》一式三份(《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班审批表》见附件),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收费标准为:根据浙价费〔1999〕437号和财综 〔1999〕109号有关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标准为30元/本。
  办理地址:台州市政府大楼545室
  办理机构: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工资和技能管理处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10507
  办理时限:15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所有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具体条件为:①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有完整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③有与培训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专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④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其中,租赁的场所和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⑤有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8万元(不含固定资产)。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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