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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测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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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日期: 2006-9-12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全省各测绘单位:

 为提高我省测绘行业劳动者素质,加强就业管理和测绘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全省测绘行业各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同时,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天文测量工等19个测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全省测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范围是:

 1.天文测量工

  2.三角测量工

 3.水准测量工

  4.测量计算工

 5.航测外业控制测量工

  6.航测外业调绘工

 7.航测内业照像工

  8.航测内业加密工

 9.航测内业测量工

  10.地图编绘工

 11.地图清绘工

  12.测绘仪器修理工

 13.工程测量工(含各分支专业测量工)

 14.控制测量工

  15.地形测量工

 16.地籍测绘工

  17.数字化测图工

 18.GPS测量工

  19.房产测量员

 二、用人单位招收、聘用从事测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已经在岗从事测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工作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浙江省测绘局的安排和部署,督促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测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由浙江省测绘局组织实施,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浙江站具体承担。

 四、因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测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查处。

 五、测绘行业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培训、考核(鉴定)、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职工参加培训、鉴定(升级鉴定)的积极性,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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