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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又有新规定 劳动者维权将更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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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海鹰 来源:椒江区人劳社保局
日期: 2006-9-12
  日前,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要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案手续,改革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充分发挥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该《意见》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主要有以下一些新规定:
  一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尽可能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的劳动仲裁申请,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
  二是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立案审查对申诉时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对劳动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只要能提供初步证明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立案受理。
  三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案件中涉及劳动报酬、医疗费用及工伤待遇争议的案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及时立案、优先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在法律、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可以实行答辩期限征询制度,对当事人自愿减少答辩期限满的,劳动仲裁机构可在答辩期限后组织开庭,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须答辩期限的,可立即组织开庭,同时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
五是对于涉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其他困难群体,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可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并给予必要的程序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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