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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8-23
个体劳动者到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费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10月份,到市地税直属分局缴费的具体时间为缴费申报后的次月。
办理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三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8556070、8556090、8556233
办理时限:5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⑴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①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②外地企业驻台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③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
上述4类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⑵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依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十九、工伤保险参保
审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台政办发[2004]62号),《关于台州市市级实行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台劳社医[2004]42号)。
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台州市工伤保险费申报表》、《工伤保险费缴费明细表》、《费率核准表》并填写(详见附件1、2),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市医保中心审核后,确认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人员清单,则该用人单位在次月开始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待遇。3、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填写《人员增减表》和《保险费申报表》。如无人员变动,则不需申报,市医保中心自动以上月数据生成缴费数据。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实际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果高于台州市上年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市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台州市上年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的费率:市级工伤保险实行基准费率。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2.0%。
工伤保险费每月由地税部门征收。
办理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56079
办理时限:当场受理
申办对象资格:市属单位、在市区范围内的省部属单位、已在台州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二十、工伤事故的申报与认定
审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办理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当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应及时书面或电话告知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
办理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56079
办理时限:当场受理
申办对象资格:有工伤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参保单位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二十一、劳动能力鉴定
审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办事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单位及工伤职工本人。对市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省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办理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56079
办理时限:当场受理
申办资格对象: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劳动能力签定的工伤参保单位或工伤参保职工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二十二、工伤待遇的核定与支付
审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办事程序:1、职工发生工伤后,其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支。2、工伤职工经治疗痊愈后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申核工伤待遇,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发票及清单、原始病历和复印件、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相应的有效证明,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供养亲属证明等。3、市医保中心依据申报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核实有关待遇费用,确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4、确认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经用人单位签字认可后在每月的月底划入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并告知工伤职工。
办理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576—8556079
申办对象资格:已确认工伤的参保职工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二十三、生育保险
审批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04]4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函[2004]55号),《关于台州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试用)的通知》(台劳社医[2004]95号)
办事程序:
1、生育保险申报程序:①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0.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②生育保险费每月由地税部门征收。③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不需另外申报,只要参加了医疗保险就同时自动参加了生育保险。其缴费基数的确定、参保和享受待遇的时间、人员的增减都与医保一样。
2、生育保险报销的程序:①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应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向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申领《生育医疗证》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自愿确定一家定点医院。并提供下列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满后或计划生育手术后30天内带下列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结算窗口审核生育保险待遇:《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住院记录;住院医疗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生育医疗证》。男职工报销时另加:结婚证复印件;女方身份证复印件;女方农村户口簿复印件或女方无业、失业、下岗证明。③每月底经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所有款项汇入单位提供的帐户。
办理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56079
办理时限:当场受理
申办对象资格: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暂不纳入生育保险的对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1)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纳义务;(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条件,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并经计生部门批准的、或符合上述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
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1)生育生活津贴(不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按生育津贴发放;高于生育津贴的,按实际工资发放,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负担。(2)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产后访视费等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定额进行补偿。(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包括:①放置宫内节育环;②取出宫内节育环;③取残环、嵌顿环;④皮下埋植术;⑤取出皮下埋植术;⑥输卵管结扎术;⑦输精管结扎术;⑧输卵管吻合术;⑨输精管吻合术。职工施行上述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施行流、引产手术的按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办理。
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150元;(2)早期妊娠(怀孕3个月以内)住院流产900元;(3)中期妊娠(怀孕3-7个月)住院引产1200元;(4)正常阴道分娩1500元;(5)阴道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000元;(6)剖宫产(含镇痛泵)3500元。
在上述定额标准以内的按实全额支付,超过定额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职工在生育时发生下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10%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异位妊娠;(2)妊娠高血压综合症;(3)前置胎盘;(4)胎盘早期剥离;(5)死胎;            (6)母婴血型不合;(7)妊娠胆汁淤积症;(8)子宫破裂;(9)产后大出血;(10)羊水栓塞;(11)席汉氏综合症;(12)子痫;(13)产褥感染。
男职工的待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是农村户口或城镇无业、失业人员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条件,可报销50%的生育医疗费。
生育假期的规定:①正常分娩:产假90天(3个月);②助产(包括器械助产、侧切助产):产假97天;③剖宫产:产假105天(3.5个月);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⑤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产假20—30天;⑥三个月以上至七个月以下引产:产假50天;⑦七个月以上早产:按正常产假处理。
办理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576—8556079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二十四、失业保险
审批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办事程序:
1、失业保险费征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救济金领取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办理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枫南路46号枫山综合楼东三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200534
申办对象资格: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享受失业保险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和标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确定。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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