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办理医保单位新参保
审批依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台政发[2001]85号)、《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台政办函[2002]125号)
办事程序:单位新参保时,必须提供事业单位成立批文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养老保险上月申报单及缴费人员明细单、当月工资清单,并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信息表》、《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表》(附每人2张两寸白底彩照),需享受公务员待遇的还须提供人事局编制证明。以上资料要求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由此导致的卡证重做须收工本费),且要求医保花名册同养老保险人员清单、工资清单人员一致,要求整体参保不能多报也不能少报;受理后,请单位在近日内到市地税办理相应的登记、缴费手续,如非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有退休职工的还应到医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手续;缴费后的次月,凭地税税单及退休一次性缴费回单即可到医保中心领取医保IC卡、证历本,正式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注:原在台州市本级及三区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请按“转入”业务办理,如以新增人员办理,则以往缴费年限作废并加收补卡费。
办理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65号二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每月20日前
联系电话:0576—8556022
办理期限:当场受理
申办对象资格:市本级范围内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市本级的省部属、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台州机构。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56021
十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审批依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台政发[2001]85号)、《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台政办函[2002]125号)、《关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办事程序:
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提供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件)、身份证、本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其复印件一份,二寸白底彩照两张。已在台州日报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04年十一月至2005年4月。超过公告期未参保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将按应保未保人员处理。受理后,请到市地税办理医保登记及缴费手续。正常参保者缴费次月领取医保卡证,应保未保者缴费六个月后领取卡证。
办理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65号二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每月20日前
联系电话:0576—8556022
办理期限:当场受理
申办对象资格:在市养老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已参保但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单位已在市本级改制并按规定缴足改制款的但本人缴费未延续的改制自谋职业人员。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56021
十二、办理医保单位人员增加
审批依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台政发[2001]85号)、《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台政办函[2002]125号)
办事程序:
1、新增
指原从未在台州市本级及三区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到新单位参保。单位提供包括新职工的养老保险上月申报单及缴费人员明细单(事业单位提供进人单或调动介绍信)、当月工资清单,并填报《参保单位职工变动增减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表》(附每人2张两寸白底彩照,前面请注明姓名)。开始缴费月份为申报次月(转移人员除外),缴费后的次月,即可到医保中心领取医保IC卡、证历本,正式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其中在三区外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请在领取卡、证后再办理相应的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2、本地转入
指原在台州市本级及三区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到新单位参保。此类人员必须先由原单位办理人员减少转出手续,跨区的由区医保机构办理跨区转移手续。单位提供包括新职工的养老保险上月申报单及缴费人员明细单、当月工资清单,相应人员的医保卡、证,并填报《参保单位职工变动增减表》进行转入且补缴中间未延续月份。缴费后的次月,正式恢复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3、异地转入
指原在省内非台州市本级及三区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到新单位参保。先按“新增”业务办理,待缴费1个月后,由市医保中心开具《职工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表》,到原参保地医保机构办理关系转移,市医保中心按此表办理相应的个人帐户登记及补缴,原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办理关系转移应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超过3个月无效,省外转移无效。
办理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65号二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每月20日前
联系电话:0576—8556022
办理期限:当场受理
申办对象资格:各种类型符合参保条件的新增加人员的参保单位。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56021
十三、办理医保单位人员减少
审批依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台政发[2001]85号)、《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台政办函[2002]125号)
办事程序:
1、转出
指人员劳动关系转出。由单位填报《参保单位职工变动增减表》进行转出,并从业务生效之日起暂停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并敬请单位通知该人员尽快办理相应的衔接手续(转单位或转个人及相应个人帐户处理),超过2个月未办理的将作中断参保处理。
2、终止
指人员劳动关系终止。由单位填报《参保单位职工变动增减表》进行终止。并从业务生效之日起暂停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敬请单位通知该人员尽快办理相应的衔接手续,超过2个月未找到新单位转入的请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参保,否则将作中断参保处理。
3、死亡
指参保人员死亡。由单位填报《参保单位职工变动增减表》进行注销。并从业务生效之日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如有剩余个人帐户资金或未报医药费情况,敬请单位通知该人员亲属尽快办理相应手续。
办理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65号二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每月20日前
联系电话:0576—8556022
办理期限:当场受理
申办对象资格:各种类型的人员减少的已参保单位。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56021
十四、办理参保单位及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审批依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台政发[2001]85号)、《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台政办函[2002]125号)
办事程序:
1、单位信息变更:由单位填报《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进行变更,并提供新的事业单位成立批文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应及时到市地税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2、个人信息变更:由单位或个人填报《参保人员信息修改申报表》进行变更(身份证升位暂不需办理),提供新的身份证复印件,需享受公务员待遇的还须提供人事局编制证明,并随带IC卡、证历本以便及时更新。
办理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65号二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每月20日前
联系电话:0576—8556022
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申办对象资格:有相关信息变更的已参保单位及个人。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56021
十五、办理医保退休
审批依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台政发[2001]85号)、《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关于明确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的通知》(台劳社医[2002]55号、台财社发[2002]2号)
办事程序:
1、由单位提供包括退休有关批准材料及相应人员的医保卡、证,填报《参保单位职工变动增减表》,并办理相关退休缴费手续:①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单位按月缴纳至去世;②其它单位及个体参保退休人员按不足20年的月份数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和费率按办理退休手续时年份标准确定。
2、办理退休手续后,相应缴费帐户划入从业务生效次月起变动:①已一次性补足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②享受公务员补助的退休人员继续按月缴纳公务员补助保险费;③所有退休人员都必须继续按月缴纳重大疾病保险费。
3、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将医保IC卡及证历本作相应更改(设置退休信息、调整卡内额度)后退休人员才能真正享受退休医疗待遇,涉及一次性补缴退休人员的医保IC卡暂时将处于冻结不可用状态,由医保中心提供补缴清单,请单位及时缴款后携缴款回单(或传真8556019)到医保中心后即可重新使用,缴款正式财政发票请在缴款后半个月左右到医保中心领取;
一次性缴费帐户:
开户行地址:市建行营业部(工人路)
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帐号:261103450 或330663500010261103450(电汇转帐)
办理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65号二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每月20日前
联系电话:0576—8556022
办理期限:当场受理
申办对象资格:有在职转退休人员的已参保单位、有已退休人员须一次性缴费的新参保单位。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56021
十六、办理挂失补、换卡、证
审批依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台政发[2001]85号)、《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台政办函[2002]125号)
办事程序:由于卡、证失落或损坏,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卡业务,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基金损失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可先通过电话挂失(须核对身份证号码),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再在3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书面挂失补卡业务(凭身份证,可委托他人代办),15天后即可领卡,如在15天内找到可及时致电医保中心取消挂失(须核对身份证号码)。补卡领卡须凭医保中心受理盖章的挂失单,如随带遗失证历本的须带原照片一张。补IC卡收取工本费20元,补、换证历本收取工本费3元。(规定15天等待期,主要是由于当前医保系统并非实时交易,如补卡前的医疗消费信息未及时从医院传回,将造成补卡后的个人支付增加,为确保个人利益及结算信息的准确,因此设定15天等待,在此期间如有医疗消费,可个人先现金支付,等补卡后再凭病历、发票及明细到医保中心报销。如参保人员确定自己在补卡前2周内无任何消费或愿承担个人利益损失的后果,也可适当提前办理补卡。)
办理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65号二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56022
办理期限:当场受理或办理
申办对象资格:医保卡、证失落、损坏或更换的参保人员。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56021
十七、社会保险登记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
办理程序: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凡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纳税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台州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供下列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
⑴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⑵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⑶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除外);
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每周工作日均可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或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如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类型、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法人代表、经办人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的证件资料内容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主动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时应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工商或税务等注册内容发生变更的需附报有关机关批准文件。对需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回原登记证后再核发。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或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办理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三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8556070、8556090、8556233
办理时限:5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⑴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⑵国家机关;⑶社会团体;⑷事业单位;⑸民办非企业单位。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十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审批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
办理程序:
⑴企业办理新参保手续
①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同时填报《台州市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每人交近期一寸照片1张,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②到台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衔接确认,确保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③分别向市地税直属分局和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⑵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缴费额 = 单位缴费基数 ×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额 =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①单位缴费基数和比例
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由市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征缴,即单位月缴费基数等于用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在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7%的。
②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⑶城镇个体劳动者办理新参保手续
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户口簿和复印件,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和复印件,同时交近期一寸照片1张,办理新参保手续。
⑷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年缴费金额 = 年缴费基数 × 21%,年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