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录用备案
审批依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四条
办事程序: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先领取《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一式三份,按录用人员户口所在区填写),填妥并盖章。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行政介绍信。(1)录用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手册等失业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劳动合同。(2)录用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档案托管(未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等。(3)录用二次就业的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的凭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档案托管协议书、劳动合同等。(4)招用农村(外来)劳动力需凭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计划生育证,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办理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枫南路46号枫山综合楼东三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201858
申办对象资格:在台省部属企业,跨地区招聘的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社会团体等。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二、外国人入境就业行政许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浙江省劳动厅、公安厅、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浙劳就〔1996〕89号)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动部等四部委(劳部发〔1996〕29号)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发〔1998〕19号《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委托实施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5〕52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台港澳大居民在浙就业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浙劳社就〔2005〕143号)
办事程序及办理期限:(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须按有关文件要求,持有关材料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申请,填写《外国人来浙就业申请表》和《台、港、澳人员来浙就业申请表》。交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经审核批准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申报至签发《许可证》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①证明企业法人资格和聘用原因、聘用意向的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企业)代码证;章程;申请聘用外国人的报告(要求说明聘用原因)。②证明拟聘用外国人的材料。包括履历证明;职业资格(经历)证明。
(2)获准来浙就业的外国人凭《许可证》和通知签证函及本国有效护照,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3)被聘用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入境和来内地15日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就业证》。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核后签发《就业证》并通知用人单位到当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备案。申报签发《就业证》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就业许可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明确职位、聘用期限、工资待遇);有效护照(Z字签证);健康证明;2寸照片4张。
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应提交的材料:包括①证明企业法人资格和聘用原因、聘用意向的材料。《外方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企业)代码证;章程;申请聘用报告(要求说明聘用原因、聘用期限)。②证明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材料。《通行证》;健康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或相应学历证明及工作经历;2寸照片4张。
(4)《就业证》到期仍需续聘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应按规定,提前到原发证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就业证》延期签证手续。申报签发《就业证》延期手续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延期签证应提供的材料:健康证;延期报告(聘用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延期签证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延期报告(聘用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就业证;健康证。
办理机构:台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201858
申办对象资格:在台州市辖区内就业的外国人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其中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有确定的聘用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台、港、澳人员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年龄18到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②身体健康;③持有有效旅行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④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三、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
审批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9号)、《省国税局、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
办理程序:⑴企业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⑵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发[2006]6号)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申请认定需提供下列材料并附送相应复印件一套:⑴营业执照副本;⑵税务登记证副本;⑶浙江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⑷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报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报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花名册(企业盖章);⑸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⑺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⑻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枫南路46号枫山综合楼东三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201858
办理时限:30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在台省部属企业和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新办服务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型企业、现有商贸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简称经济实体)。具体实施范围为:⑴新办服务型企业和现有服务型企业,不含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⑵新办商贸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不含从事批发和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⑶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含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上述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参见:浙国税所〔2003〕11号文件)。
说 明: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工作截止期限,暂定为2008年12月31日。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安置企业)认定
审批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国务院66号令);《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1年省政府11号令);劳动保障部《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省委〔1998〕15号);《浙江省劳动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浙劳就〔1998〕250号)。
办事程序:①经办人审查、签署意见;②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意见;③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证书。
申请认定工作需提供以下材料:⑴企业申请报告;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⑷公司章程;⑸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⑹员工花名册(所有在职职工)复印件;⑺劳动合同(签订1年以上)复印件;⑻企业上一个月度工资发放名册复印件;⑼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⑽主管部门安置富余职工的凭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⑾社会招聘凭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的招聘录用备案花名册和《失业证》(《失业保险手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办理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枫南路46号枫山综合楼东三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201858
办理时限:15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凡有承担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能力的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具体条件为:新办企业当年吸纳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60%(含)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五、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核)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办事程序:申请人向台州市就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⑴开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申请;⑵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⑶有关固定服务场所、设备和资金的证明;⑷从业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枫南路46号枫山综合楼东三楼
办理机构:台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职介中心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201858
办理时限:3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在台省部属单位和拟在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具体申报条件为:⑴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⑵.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⑶有不少于5万元的注册资本;⑷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六、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办事程序:①申请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浙江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申报表见附件)。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审核。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予以审批,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于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办理地址:台州市政府大楼545室
办理机构: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工资和技能管理处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10507
办理时限:15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和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等所属单位都可申请。具体条件为:①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②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③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④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⑤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七、职业培训机构(班)的核准
审批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办事程序: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班)的单位(个人),应当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要求,提交申请报告、与资格条件相符的有关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或《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批表》一式三份(《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班审批表》见附件),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收费标准为:根据浙价费〔1999〕437号和财综 〔1999〕109号有关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标准为30元/本。
办理地址:台州市政府大楼545室
办理机构: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工资和技能管理处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10507
办理时限:15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所有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具体条件为:①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有完整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③有与培训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专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④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其中,租赁的场所和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⑤有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8万元(不含固定资产)。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八、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核发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办事程序:申报对象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验印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
收费标准:根据计价格〔1999〕406号有关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4元/证;根据浙价费〔1999〕437号和财综〔1999〕109号有关规定,培训结业证工本费收费标准2元/本。
办理地址:台州市政府大楼545室
办理机构: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工资和技能管理处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576—8510507
办理时限:15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社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具体条件为:由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合格。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九、颁发《浙江省技术培训结业证》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办事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核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学员(除按规定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工种外)经考核合格,颁发《浙江省技术培训结业证》。
收费标准:根据浙价费〔1999〕437号和财综〔1999〕109号有关规定,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工本费收费标准2元/本。
办理地址:台州市政府大楼545室
办理机构: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工资和技能管理处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10507
办理时限:7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台州市境内已从业或将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具体条件为:经培训机构组织考核合格。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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