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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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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8
  事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责任处室:台州市就业局      联系电话:8201858

  办理对象:申请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我市所有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

  设定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

  申报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聘用台、港、澳人员须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章程等用人单位法人资格材料;

  2.聘用台、港、澳人员原因的报告;

  3.聘用意向书;

  4.拟聘用台、港、澳人员履历证明;

  5.拟聘用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6.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

  7.拟聘用台、港、澳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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