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处室:台州市就业局 联系电话:8201858
办理对象:申请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我市所有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
设定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
申报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聘用台、港、澳人员须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章程等用人单位法人资格材料;
2.聘用台、港、澳人员原因的报告;
3.聘用意向书;
4.拟聘用台、港、澳人员履历证明;
5.拟聘用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6.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
7.拟聘用台、港、澳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