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处室:台州市就业局 联系电话:8201858
申报对象:在台省部属企业,跨地区招聘的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社会团体等
设定依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四条(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1号公告)
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行政介绍信。
(1)录用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手册等失业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劳动合同。
(2)录用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档案托管(未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等。
(3)录用二次就业的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的凭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档案托管协议书、劳动合同等。
(4)招用农村(外来)劳动力需凭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计划生育证,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办理程序: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先领取《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一式三份,按录用人员户口所在区填写),填妥并盖章。提供相关材料,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