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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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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8
  事项名称: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

  责任处室:台州市就业局     联系电话:8201858

  办理对象:在台省部属企业和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新办服务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型企业、现有商贸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简称经济实体)

  设定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9号)、《省国税局、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

  申报条件:

  吸纳持有浙江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的下列企业:

  1.新办服务型企业和现有服务型企业,不含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2.新办商贸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不含从事批发和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含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上述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参见:浙国税所〔2003〕11号文件)。

  申报材料: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申请认定需下列材料并附送相应复印件一套: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浙江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报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报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企业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发[2006]6号)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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