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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安置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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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8
  事项名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安置企业)认定
  责任处室:台州市就业局    联系电话:8201858
  办理对象:在台省部属企业和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设定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国务院66号令);《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1年省政府11号令);劳动保障部《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省委〔1998〕15号);《浙江省劳动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浙劳就〔1998〕250号)
  申报条件:新办企业当年吸纳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60%(含)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员工花名册(所有在职职工)复印件;
  7.劳动合同(签订1年以上)复印件;
  8.企业上一个月度工资发放名册复印件;
  9.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10.主管部门安置富余职工的凭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
  11.社会招聘凭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的招聘录用备案花名册和《失业证》(《失业保险手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以内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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