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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有关资格认定的执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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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8
             浙劳社厅字〔2003〕166号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 自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78号)后,各市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根据各市反馈情况,经与省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现就《浙江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有关资格认定问题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第二章第四条第(三)项中有关专业资格的认定

 法律专业资格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资格证书;外语专业资格是指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以上证书(包括四级)或者日本语等级考试二级(JLPT—2)以上证书(包括二级),以及其他语种相应水平;财会专业资格是指取得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职业指导资格是指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助理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二、第二章第四条第(六)项中有关境外合法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资格认定与境外合法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协议书时,该境外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合法资格需由该国政府、司法机构出具证明书。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抄送: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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