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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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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8
             浙劳社监督〔2004〕22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吕祖善省长对省审计厅报送信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当地商业银行少计利息问题值得重视”的批示(祖善第1234号)要求,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使我省的社会保险基金不受损失,经研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联合对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执行情况实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 养老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从1998年1月1日至今的执行情况。

    2. 医疗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从2001年1月1日至今的执行情况。

    3. 200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及利息收入情况。

    4. 社会保险结余基金安排情况。

    5. 收入户(包括国库收入过渡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情况。

    二、  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先由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进行自查,各市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抽查及检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省里负责对全省的抽查工作。

    三、检查要求

1. 2005年1月31日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见附件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字〔2001〕8号)(见附件4)、《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浙财社字〔1999〕86号)及“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浙财会〔1999〕25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包括整改意见)及《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表》(表格附后)分别上报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2.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2005年2月底前,完成对所属各县(市、区)的抽查工作,并将市本级及所属各县(市、区)调查表汇总后连同各县(市、区)的自查报告及基层表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3.  2005年3月底前,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补息情况表》汇总后连同基层表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4.  根据各地的自查及抽查情况,研究确定省重点抽查单位,具体抽查工作另行安排。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互相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好自查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要严格按照基金财务制度做好结余基金的安排工作,切实做好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管理好社会保险基金,严防基金损失。检查过程工作中发现及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联系。

  省劳动保障厅  联系人:潘惠芬  联系电话:0571-87053070    

邮件地址:phf@zjlss.gov.cn   传真:0571-87053064

省财政厅    联系人:赵雅玲      联系电话:0571-87056584

 邮件地址:zhaoyaling@czt.zj.cn   传真:0571-87056581

附件:1. 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表

      2. 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补息情况表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

      4.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5.   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字〔2001〕8号)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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