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台劳社 -> 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政策-> 市级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站内搜索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8
              台政办发〔2004〕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降低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市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伤保险条例》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目标要求是:模具、冲压、建筑业、港口装卸等工伤高发和工伤赔偿争议案件多的用人单位必须在2004年底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3至5年内基本覆盖所有单位。
    建筑企业在招投标建筑项目时,应出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招投标的参考条件。
    二、关于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
    鉴于目前我市市级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区两级分别统筹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平稳实施,暂实行市级和椒江、黄岩、路桥三区分别统筹。
    市属单位、在市区范围内的省部属单位、已在市级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在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单位,其工伤保险的参保、认定等工作由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其中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椒江区工伤保险统筹或已由椒江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的单位,继续由椒江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已参加县(市、区)工伤保险的市属用人单位,从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市级管理的工伤保险统筹。
    三、关于市级启动工伤保险的时间和费率
    台州市市级工伤保险统筹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启动,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工伤待遇由原渠道支付。用人单位撤消、终止、破产时,按照规定一次性清算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
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认真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人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各项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文章页数:[1] 
放大字体显示 缩小字体显示 打印文章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