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就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术医用材料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手术医用材料费
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手术,手术过程中使用人工器官等暂作以下规定:
(一)手术需使用的人工器官,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在3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提供价格权限部门未制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其需使用的人工器官的费用,暂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椎体间融合器、脊椎前后路固定器以及骨折患者使用内固定材料,按永久植入体内的固定器材处理,其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二、内窥镜下手术费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由价格权限部门制定了正式收费标准,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在内窥镜下进行的各类手术,其费用除腹腔镜手术按价格权限部门制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外,其他手术暂按 《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中各种光束纤维内窥镜下手术的收费标准执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诊疗费
名老中医诊疗费高于普通门诊诊疗费部分,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青霉素皮试费
青霉素皮试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门诊2元/人次、住院10元/人次(已包括材料费,注射费)的标准按规定支付,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五、CT审批
为方便职工就医,根据CT检查的实际应用情况,取消CT检查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手续,改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批。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严格把握CT检查的适应症,做到合理检查。
六、其它
(一)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现行《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抓紧规范医疗收费项目的内容和名称。凡医疗收费项目名称与省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二)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20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