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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术医用材料费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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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8
             浙劳社医[2002]165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就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术医用材料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手术医用材料费
   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手术,手术过程中使用人工器官等暂作以下规定:
   (一)手术需使用的人工器官,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在3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提供价格权限部门未制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其需使用的人工器官的费用,暂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椎体间融合器、脊椎前后路固定器以及骨折患者使用内固定材料,按永久植入体内的固定器材处理,其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二、内窥镜下手术费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由价格权限部门制定了正式收费标准,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在内窥镜下进行的各类手术,其费用除腹腔镜手术按价格权限部门制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外,其他手术暂按 《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中各种光束纤维内窥镜下手术的收费标准执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诊疗费
   名老中医诊疗费高于普通门诊诊疗费部分,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青霉素皮试费
   青霉素皮试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门诊2元/人次、住院10元/人次(已包括材料费,注射费)的标准按规定支付,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五、CT审批
   为方便职工就医,根据CT检查的实际应用情况,取消CT检查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手续,改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批。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严格把握CT检查的适应症,做到合理检查。
   六、其它
    (一)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现行《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抓紧规范医疗收费项目的内容和名称。凡医疗收费项目名称与省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二)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20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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