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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调整α-干扰素限制使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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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8
             浙劳社医〔2003〕11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 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药品限制使用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196号)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经临床医学专家建议,决定对α—干扰素限制使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限用于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辅助治疗。每个疗程不超过300万μ×21支,一个结算年度使用不超过2个疗程。

 二、抗肿瘤治疗,暂限用于慢性髓性白血病、毛细胞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T细胞淋巴瘤、肾癌和恶性黑色素瘤。慢性髓性白血病、毛细胞白血病的治疗期不超过12个月,总剂量不超过300万μ×365支;维持期每月不超过300万μ×12支。多发性骨髓瘤、T细胞淋巴瘤、肾癌和恶性黑色素瘤的治疗期不超过3个月,总剂量600万μ×90支,维持期每月不超过300万μ×12支。

 三、使用进口产品先由个人自理30%。

 四、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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