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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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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8
              浙劳社老〔2005〕18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全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0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并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5元乘以2004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据此,各市第一部分月调整标准为:  

    杭州市31元      宁波市28元      台州市27元

    金华市25元      丽水市25元      绍兴市24元

    舟山市24元      湖州市24元      衢州市24元

    嘉兴市23元      温州市21元

    第二部分  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5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系数,分别乘以“双挂钩”的调整额确定。

    (二)对2004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三)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年内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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