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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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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8
              浙劳社厅字〔2005〕198号  


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后是否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费的请示》(江人劳社〔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和社会保险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法律体系,企业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处理后,仍可按现行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统筹项目在基金中列支;未列入统筹项目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支付。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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