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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羁押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如何计算退休时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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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8
            浙劳社厅字〔2005〕153号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被羁押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时间应从何时起计算的请示》(嘉劳社〔2005〕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2001〕44号、劳社厅〔2003〕315号文件精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符合退休条件的,从刑满释放之月起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按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规定计算,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给。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羁押未定罪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如法院判其无罪,符合退休条件的,按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发被通辑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如被判刑的,从刑满释放之月起办理退休手续。其判刑前的工龄与缴费年限,按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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