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领导分工
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领导议事机构
人事任免
规划公报
局属单位
便民服务项目
县级劳动保障局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部颁规章及文件
省级文件
本市文件
政策法规
就业服务
台港澳及涉外就业
办事指南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农村社会保险
基金监督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工资福利
表格下载
政策法规
政策解答
办事指南
机构目录
职业分类
高技能人才培养
再就业培训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
技校教育
在线咨询
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仲裁
法制宣传
行政复议
您当前位置:
台劳社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养老政策
->
省级文件
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站内搜索
按标题搜索
按内容搜索
作者
:未知
来源
:未知
日期:
2006-9-8
浙劳社老〔2003〕59号
各行业单位,省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浙江省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20%。请缴费比例尚未达到20%的企业统筹行业(包括集体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文章页数:
[1]
版权所有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我们
All rights reserved.2005-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