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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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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8
               台政函 [ 2004 ] 30号

  第一条 总则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养老问题,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 合台州市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台州市区范围内2003年1月1日后土地被征用的村。2002年12月31日前土地被征用的村参照执行。
  (二)实施对象:
  1、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人员。
  2、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土地被征用的人员。

  第三条 缴费和享受的标准

  (一)首次补缴(以下简称“首缴”)。
  l、首缴标准。
  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缴费基数,以缴费基数的24%或16%为缴费比例,首缴年限在10-15年中选择,可组合出多档缴费和享受的标准。(详见附表1、2、3、4中的A、B、C档)
  2、政府补助标准。
  选择A、B档的人员,政府补助缴费额的16.7%;选择C档的人员,政府补助缴费额的30%。
  3、首缴档位的选择。
  首缴时18周岁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简称养老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在附表1、2、3中选择档位缴费。以2003年缴费年度刚到养老年龄为例:A档缴58921元,其中政府补助9820元,村与个人承担49101元,享受546元/月;B档中的最低档共缴23568元,其中政府补助3928元,村与个人承担19640元月份,享受295元/月;C档中的最低档共缴15712元,其中政府补助4714元,村与个人承担10999元,享受186元/月。
  首缴时超过养老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对照该村18周岁到养老年龄的被征地人员缴费标准,在附表4中确定相应档位,其缴费从刚达到养老年龄的被征地人员的缴费额开始,每大一周岁递减5%(男70周岁、女65周岁以上的不递减)一次性缴毕,养老金享受与刚达到养老年龄的相同。

  (二)次年起续缴(以下简称“续缴”)。

  从次年起,首缴后来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应续缴,新进入18周岁的人员开始缴费,续缴方法详见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参保程序和要求

  在村委会组织下,以行政村或户为单位,选择A、B或C档,实行首次全体参保,其程序为:(一)以村或户为单位选择缴费和享受标准;(二)对所有被征地人员进行造册登记; (三)村委会提出18周岁以上人员的参保方案; (四)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五)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审查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六)国土资源经办机构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中将养老保障缴费资金直接划入养老保障基金专户;(七)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八)参保人员领取参保手册,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领取养老金、养老证。

  第五条 建立个人专户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障个人专户,个人专户按缴费基数的11% (A、B档)和6.48%(C档)记入,个人专户储存额每年按银行一年期储蓄利率计息一次。首次补缴时达到养老年龄及以上的人员,按缴费额的11/24(A、B档)和6.48/16(C档)建立个人专户。

  (二)参保人员以后转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障关系及个人专户储存额可以转出;对无法转移的,退还个人专户储存额。

  第六条 养老金的具体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首缴时达到养老年龄及以上的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直至死亡。养老金标准按刚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的首缴标准对应确定。

  (二)首缴时未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续缴到养老年龄时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A档为参保人员办理享受养老待遇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B档在首缴10年为15%的基础上,每续缴一年增加1%(“两低”续缴的,以缴费系数衔接),直到20%;C档为办理享受养老待遇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0%,再乘缴费系数;参加A、B,C三档混合缴费的,以缴费系数衔接结算(具体见实施细则)。个人专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专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在计发续缴过程中无故中断缴费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时,按照“去中间、加两头、往前推”的办法,确定出以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为计发基数,结合该基数产生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确定该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四)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其个人专户储存总额全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已开始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结存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同时,按规定分档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入养老年龄当年可享受最低养老金:1、首次补缴须以A档标准缴费15年,次年起以B、C档标准但须连续缴至养老年龄;2、以B档标准连续缴费20年以上至养老年龄;3、以B、C档标准混合连续缴费25年以上至养老年龄,且B档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最低养老金标准为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40%。

  (六)养老金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并结合缴费年限进行。

  (七)养老金享受测算详见附表4。


  第七条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各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分别由各区统筹,台州经济开发区由市级统筹。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风险资金制度。政府补助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土地出让金以及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金在征地时按照规定的缴费总额比例划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村缴费资金来源为村建设留用土地开发(包括通过土地储备中心拍卖)增值、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等。个人缴费资金来源为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个人积累等。

  (二)被征地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筹集的养老保障费和所得利息定期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设立养老金支出专户,资金存量由财政专户按保证支出专户两个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资金额度划拨。

  (三)试行期间,采取封闭管理模式,待条件成熟时向企业统一制度过渡,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是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市政府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平稳实施,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台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政策解释工作,要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养老保障费的收缴、个人专户管理和待遇给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政府补助的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划转和财政资金的预算及拨付工作,并根据工作任务拨足必要的经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征地过程中,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保障对象首次参保的缴费清单,经村认可,及时足额将保障经费转入养老保障基金专户中,并负责提供土地征用情况。各级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工作。


  第九条 积极开展和推动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工作

  就业能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此,要本着“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求职者自主择业”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包括从征地调节基金中拿出专项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人员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多形式、多渠道地安置被征地人员。


  第十条 其它

  (一)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的实施细则,要把本办法与企业统一制度的养老保险以及原农村养老保险衔接起来。

  (二)本办法随着国家、省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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