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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路桥区中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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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8
                         台劳社医〔2006〕55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有关单位:
   经路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遵守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稽核,查实路桥区中医院、蓬街卫生院、下梁卫生院、台州华东保健药品公司葆和堂药房、台州市仁济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路桥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健民药店等6家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存在违规行为:
  路桥区中医院群体串换药品违规金额549053元,涉及参保人426人;
  蓬街卫生院串换药品违规金额36305元;
  下梁卫生院串换药品违规金额48570元;
  台州华东保健药品公司葆和堂药房串换药品违规金额70382元;
  台州市仁济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串换药品违规金额44923元;
  路桥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健民药店串换药品违规金额41116元。
  为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根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台劳社医〔2006〕9号)、《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暂停路桥区中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4个月;暂停蓬街卫生院、下梁卫生院、台州华东保健药品公司葆和堂药房、台州市仁济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路桥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健民药店等5家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各3个月。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路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及时向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理,并负责对上述违规单位暂停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业务的实施工作。各违规单位在暂停期间不能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要认真学习医疗保险政策和业务,完善管理制度,做好各项整改工作,在履行了处理决定后方可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希望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吸取教训,引以为诫,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各参保人员要自觉遵守医疗保险规定,积极举报各种违规行为,支持配合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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