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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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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6-9-25
台劳社办〔2006〕46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直属各单位:
    按照市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我局制订了《台州市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日


目   录

1  总则 …………………………………………………………(1)
1.1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工作原则 ……………………………………………………(1)
1.4适用范围 ……………………………………………………(1)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1)
2.1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2)
2.2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2.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4)
3  预防预警机制 ………………………………………………(4)
3.1预防工作 ……………………………………………………(4)
3.2预警行动 ……………………………………………………(5)
4  群体性事件的分级 …………………………………………(5)
4.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5)
4.2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6)
4.3较大群体性事件(III级)…………………………………(6)
5  应急响应 ……………………………………………………(7)
5.1响应程序 ……………………………………………………(7)
5.2信息报告 ……………………………………………………(8)
5.3通报  ………………………………………………………(10)
5.4处置措施 …………………………………………………(10)
6  善后处置 …………………………………………………(15)
6.1恢复秩序 …………………………………………………(15)
6.2处置报告 …………………………………………………(15)
6.3新闻发布 …………………………………………………(16)
6.4评估 ………………………………………………………(16)
6.5奖惩 ………………………………………………………(16)
7  应急保障 …………………………………………………(16)
7.1信息保障 …………………………………………………(16)
7.2经费和工作手段保障 ……………………………………(16)
7.3人员保障 …………………………………………………(17)
7.4宣传、培训保障 …………………………………………(17)
8  附则 ………………………………………………………(17)
8.1制定和解释 ………………………………………………(17)
8.2发布和实施 ………………………………………………(17)


        台州市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最大限度地预防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减少由此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按照“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的原则,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直至最终平息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急响应工作。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仲裁处(劳动仲裁院)、就业工资和技能管理处、就业局、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养老中心、医保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1.1  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组织市本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3)组织研究解决市本级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大处置措施。
    (4)决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2.1.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 仲裁处: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各成员单位处置群体性事件。
    (2) 办公室:配合仲裁处协调各地、各成员单位处置群体性事件;负责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通讯、车辆等保障工作。
    (3) 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因工资拖欠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5) 就业工资和技能管理处:参与因劳动工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企业改制、破产、关闭,职业培训、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6) 就业局:参与涉及劳动力就业与再就业及失业保险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7) 养老保险处:参与涉及养老保险、农保政策及待遇等问题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8) 医疗保险处:参与涉及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政策及待遇等问题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9) 劳动仲裁院:参与因劳动争议仲裁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10)养老中心:参与涉及养老、农保等经办管理问题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11)医保中心:参与涉及医疗保险、工伤、生育等经办管理问题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12)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参与因职业培训、持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上岗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2.2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维稳领导小组)下设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维稳办),主任由仲裁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养老处、监察支队等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局维稳办工作人员从局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按照局维稳领导小组的要求,协调指导全市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处置市本级的群体性事件;协调指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隐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对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重大劳动保障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通报情况并协调处置。承担对市本级企业职工(含企业离退休人员)集体上访、罢工,境外就业人员涉外纠纷等群体性事件的统计和综合分析;承担局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部署的各项维稳工作。
    2.3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工作预案。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事件。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比照局维稳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情况报局维稳办。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1.1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机制,制定针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加大情报信息的分析力度和深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和重视劳动保障信访工作,逐步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经常广泛收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给予解答、解决或解释。
  3.1.3  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作用,认真开展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排查调处工作,为群众提供相关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消除不稳定隐患。
    3.2  预警行动
    3.2.1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演练,不断磨合、协调运行机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2.2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落实责任制,保证应急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群体性事件的分级
    根据事件的紧迫激烈程度、规模大小、行为方式、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由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
    4.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达5000人以上;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
    (4)出现全市范围或跨县(市、区)或跨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5)阻断国道、高速公路或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6)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伤亡的;
(7)视情况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事件。    .
    4.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至5000人之间;
    (2)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情绪激烈并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明显;
    (4)已出现跨县(市、区)或跨行业的连锁反应;
    (5)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伤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6)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事态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7)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4.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在200人至1000人之间;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情绪激烈并有可能去省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4) 有引发地区、行业性连锁反应的趋势;
    (5) 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
(6) 视情况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Ⅰ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市局维稳办。局维稳办在接到有关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情况,并立即报告局维稳领导小组,由局维稳领导小组决定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指导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局维稳办要把事件动态和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必要时,由局维稳领导小组派出专门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指导处置。
    5.1.2  Ⅱ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局维稳办。局维稳办在接到有关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情况,并立即报告局维稳领导小组,由局维稳领导小组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并指导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局维稳办要把事件动态和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1.3  Ⅲ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局维稳办。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原则
    快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 一时间内报告,不得延报。
    准确:信息内容要尽可能准确,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 瞒报、谎报。
    续报:初期因为时限要求,报告内容可以相应简化,但在后续报告中要逐步完善。
    5.2.2  报告形式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报告、传真报告、 电子邮件报告或文字报告等多种形式。用电话形式报告的,要及时加报书面报告。
    5.2.3  报告内容
    (1)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
    (2)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已做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4)群体性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5.2.4  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5.2.5  时限要求
  (1)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接报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局维稳办,局维稳办接报并请示局维稳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在市本级发生的I级事件,由局维稳办接报并请示局维稳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接报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局维稳办,局维稳办接报并请示局维稳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在市本级发生的II级事件,由局维稳办接报并请示局维稳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接报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厅维稳办。
(4)对正在处理的特大、重大群体性事件,事件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应采用专报形式随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厅维稳办报告。对于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群体性事件和对社会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由局维稳办在了解情况并请示局维稳领导小组同意后4小时内向市委或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5.3  通报
  5.3.1  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有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情况后,要立即通报事件发生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5.3.2  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同级公安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工会或企业家协会等相关组织通报有关情况。
    5.3.3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3小时)向同级公安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工会或企业家协会等相关组织通报有关情况。
    5.3.4  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4小时)向同级公安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工会或企业家协会等相关组织通报有关情况。
    5.3.5  涉及敏感外事问题的群体性事件,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有关外事部门、同级公安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工会或企业家协会等相关组织通报有关情况。
    5.4  处置措施
    5.4.1  稳定情绪,控制事态
要关注到现场参与事件群众的身体状况,照顾好老、弱、病、 残、孕人员,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通过说服教育,团结大多数群众,孤立极少数闹事者,控制事态发展。
    5.4.2  研究措施,提出意见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与群众代表对话,在 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充分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后,要与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公安、工会或企业家协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须到现场调查处理的,由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带队或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带队赴现场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维稳领导小组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5.4.3  具体处置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视情况确定事件 规模级别,按照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处置。如事件规模属于Ⅰ级,局维稳领导小组决定并迅速启动预案,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指导配合当地政府指挥处置工作。同时,把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如事件涉及到劳动保障方面的有关政策业务,相应的局维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人员要同局维稳办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迅速进入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见2.1.2)投入处置工作。如事件规模属于II级以下,原则上由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协同本级政府共同进行现场处置,市劳动和保障局随时进行指导和协调。
    (1)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职责
     A、公安部门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发现场及周边的秩序,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群众进行疏散和撤离,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B、单位主管部门
    负责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且造成严重后果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要求企业 予以纠正;对企业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C、信访部门
    负责及时通报劳动保障纠纷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群体 性事件的登记、处理、督办、结案等处置过程。
    D、工会
    负责宣传、教育并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合法程序解决纠纷,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组织职工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E、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相关企业组织
    负责宣传、指导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按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处置
    A、因企业没有执行相关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责成企业领导向职工解释原因,如属企业有条件执行而没有执行,要及时向群众承诺,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政策;如属企业暂时没有条件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责成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并做出承诺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决。
B、因职工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误解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通过采取向群众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群众认真宣传,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
    C、因对有关政策有意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如确属政策原因,要在稳定群众情绪,努力平息事件的前提下,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
    (3)按群体性事件表现的行为处置
    A、对在企业内部聚集的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研究处置办法,责成企业落实有关政策,限期解决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B、对到地方党委政府上访聚集的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C、对堵塞公路或强占要害部门的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迅速与有关部门沟通,启动相关专项或部门预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 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体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要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蓄意破坏的极个别人利用事件危及公共安全。通过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群众,采取有效办法,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D、对已经出现群体性暴力行为的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配合有关部门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尽快了解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要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把握好时机,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群众。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策划、组织、煽动群体性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E、对群体性去省、进京上访的
    无论是准备去省、进京上访还是在去省、进京途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对群众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拿出答复意见,化解矛盾,平息事件。根据处理意见,进行答复处理。
    5.4.4  督办
    (1)劳动保障部门在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对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要尽快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落实。
    (2)对要求合理,应予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力求得到群众的理解。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时给予解决。
    (3)对不符合政策的无理要求,要耐心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要求。
    (4)对于应当解决的问题,由局维稳办或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督促事件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尽快研究处理措施和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6  善后处置
    6.1  恢复秩序
    群体性事件结束后,事件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秩序,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再度发生。
    6.2  处置报告
群体性事件结束后,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事件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局维稳领导小组提交群体性事件处置报告,经局维稳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群体性事件处置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群体性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
    6.3  新闻发布
    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注意把握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4评估
    群体性事件结束后,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6.5  奖惩
    要依法追究群体性事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委、省(市)政府关于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侵害群众利益,做出错误决策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部门、各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随时保持信息报送通畅,通讯设备完好。
    7.2  经费和工作手段保障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为应急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提供必需的车辆和通讯器材。
    7.3  人员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应急预备队按照群体性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4  宣传、培训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应公布应急部门和接警电话。
    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置群体性事件进行预案演练培训和有关技能知识培训,提高他们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应急体系协调配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8  附则
    8.1  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案,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8.2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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