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黄岩、路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台政函〔2004〕3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市区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椒江、黄岩、路桥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凡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障金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养老保障金。
二、调整水平
享受A档待遇人员按200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浙劳社老〔2005〕184号)调整;享受B、C档待遇人员按200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普调增幅(6%)调整,即2004年底养老保障金数额 ×6%。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三、资金开支渠道
调整所需资金,在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中支付。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水平,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广大参保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