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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0年度市区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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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医保中心 来源:医保中心
日期: 2010-6-25
                                       关于调整2010年度市区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
      根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发〔2001〕85号)、《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补充规定》(台政办发〔2006〕80号)、《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台政办函〔2004〕5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33号)和台州市统计局台统〔2010〕64号统计公报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2010结算年度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生育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为2290元,调整后个人账户划入金额相应增加。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元,由参保人员缴纳。
三、以二级医院为基准,住院起付标准仍为1200元,在市外三级医院住院上浮20%;在一级医院住院下浮20%。
符合台政办函〔2004〕35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600元。
四、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限额为170000元。
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567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负担20%,退休人员负担15%;56700元以上至1134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113400元以上至170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负担10%。
六、此次调整执行时间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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