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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自行申报参考表(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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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医保中心 来源:医保中心
日期: 2008-9-8

说明:
1、 表格第二栏“上月应缴在职人数”即根据企业截止每月20号的变动增减表变动后的实际参保人数,也即无变动、无调整情况下企业当月自行申报应报人数;
2、 退休人数不需企业自行申报,如有退休人员将由医保发送数据地税自动扣缴;
3、 表格第三栏“上月实缴人数” 即企业上月实际地税网上自行申报缴纳的人数,一般情况下应与第二栏 “上月应缴在职人数”一致,如大于第二栏,多出人数将放入第四栏“当月应调整人数”中,应调整数将为负数;如小于第二栏,缺口人数将放入第四栏“当月应调整人数”中,应调整数将为正数,且该月视为欠费;
4、 一般情况下, “当月应调整人数”=“上月应缴在职人数”-“上月实际申报人数”,但当“累计欠费月数”>0时,“当月应调整人数”=所有月份“上月应缴在职人数”-所有月份“上月实际申报人数”;
5、 企业当月应申报人数=“上月应缴在职人数”+“当月应调整人数”+本月实际增减人数;
6、 无欠费时当月地税申报及医保申报皆申报缴纳当月,2008年7月前如有欠费的,仍按原模式征缴。在有欠费情况下,当月申报将按时间次序优先填补以往欠费,有缴费但未缴足的月份不视为欠费。
7、累计欠费月数达到3次者,将暂停该单位医保待遇,待补足欠费且自缴清欠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暂停期间医疗费用单位自理 。
8、此次扩面参保期限为2008年7月-2008年12月,所有新参保单位都必须从2008年7月开始缴费,超过2008年12月后参保的企业须从2008年7月起补足欠费,且自参保之月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能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自行申报参考表(20080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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